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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1:55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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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在“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的主题口号下,近两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奋发进取,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征收、甘于奉献,在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的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各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99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248个青年集体为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以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干部职工认真践行“三个代表”要求,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附件: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

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
北京市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天津市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大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宁省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彰武镇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税务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吉林省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上海市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征收所开票组
江苏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管理分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管理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城郊分局 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浙江省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梧桐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安徽省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管理所
山东省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张戈庄管理分局
新泰市地方税务局新汶征收分局 成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李哥庄分局
河南省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南省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陕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东宝分局办税服务厅 恩施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猇亭分局
湖南省
湖南省澧县国家税务局甘溪滩税务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
广东省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 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
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盛税务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征收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 浦北县地方税务局小江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芦圩分局
海南省
琼山市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儋州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重庆市
万盛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分局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寨英征收管理分局 凯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处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凤仪分局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洛南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吴旗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征收分局
铜川市印台区地方税务局三里洞税务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
白银市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
青海省
门源县国家税务局青石咀征收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湖县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西站税务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
北京市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第一征收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一组(原第十税务所个体组)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税务所(原冶金税务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天津市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原武清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原和平区分局三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城区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原遂城税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山西省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原稽查二分局稽查二科)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管理一科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税务所(原青龙山中心税务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原八里罕分局)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原直属三分局)
辽宁省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原平山分局一洞桥税务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原甘井子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原皇姑分局计征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原第一分局计征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对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省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二分局天桥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原稽查局东关检查二科)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原新兴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科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朝阳分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五科)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原二道分局征收管理科)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黑龙江省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原征收管理中心)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六税务所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苏省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青山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营防税务所(原营房检查税务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原江宁县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同里分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原青阳分局)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原白下分局稽查二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稽查三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工交分局)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吴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兴化市地方税务局周庄分局
浙江省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管理站(原柳市办税服务厅)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菱湖管理局(原办税服务厅)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原爵溪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临山分局)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溪口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原征管分局) 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安徽省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稽查分局)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原宣州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谢家集分局蔡家岗税务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管理分局(原上街分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仓山管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原直属征收局湖里中心税务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原开禾分局)
江西省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分局征收所)
浮梁县国家税务局仙槎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税务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原稽查局)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直属分局)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分局 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计征科)
临沂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汤头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淄博市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南闫征收分局 文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征收分局)
邹平县地方税务局位桥分局(原位桥征收分局) 青岛市崂山地方税务局计征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收管理一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征收科
河南省
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原郊区国家税务局龙泉中心税务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原中心税务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办税服务厅)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新华办税服务厅(原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林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樊城分局计划征收科(原樊城分局征收科) 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新江口分局(原第一分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江岸分局第五管理所(原江岸分局第五稽查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征收税务所(原武昌分局征收科)
咸宁市咸安区国家税务局永安分局(原城区分局)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五分局(原七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洪山区分局第三管理稽查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区分局征收局(原征收服务税务所)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纳税服务厅(原征收局)
罗田县地方税务局三里畈分局(原大崎分局)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原葛店分局)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原征收局)
湖南省
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西河税务所(原炉观征收分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天心分局城南路税务所(原二分局城南路税务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原一分局城前岭税务所) 洪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征收分局
桃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原征收直属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广东省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市区中心分局) 吴川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城区中心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原第二稽核管理所) 阳西县国家税务局沙扒分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税政科(原征收分局税政科)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分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分局
电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新兴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中心征收分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海征收管理分局计划征收股(原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福永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征收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东县国家税务局平马征收分局 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糯垌分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一分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锣圩税务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白马井分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琼山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一分局
重庆市
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税务所(原杨家坪征收税务所)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征收所)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原征收中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双流县国家税务局管理三分局(原机场税务所)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科
西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邑县地方税务局悦来税务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贵州省
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原红花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贞丰县国家税务局珉谷征收管理分局(原第一征收管理分局)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二戈寨税务所
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轿子山税务所
云南省
鹤庆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丽江县国家税务局巨甸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勤丰征管分局(原勤丰分局) 丽江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杨林分局 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征收管理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柏树林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长乐西路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稽查五科(原第二分局计会征收科) 城固县国家税务局南乐税务所(原南乐中心税务所)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江南征收局
安康市汉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荔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户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队 柞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西安市新城区地方税务局韩森寨税务所 西安市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
甘肃省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安西县国家税务局柳园管理分局(原柳园分局) 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五里铺税务所
文县地方税务局碧口征管分局(原征收分局) 静宁县地方税务局余湾税务所
青海省
天峻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综合管理股) 平安县国家税务局平安征收分局(原平安税务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水井巷税务所(原水井巷税务稽查所) 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 乐都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碾伯中心税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 银川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
固原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原城区中心税务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太西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迎宾路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东疆分局(原鄯善县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阿拉山口分局) 鄯善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白碱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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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购[2005]2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音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等)、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

  4.购买招标(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

  1.确定采购供应商的文件材料(含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定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等);

  2.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包含供应商质疑书、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七)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

  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归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项目时作出的或接收的文件资料属于其归档的范围。

  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由其内部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因监督检查需要可以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查阅、复制和借出。特殊情况确需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组卷。

  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依次为项目立项准备、项目招标、项目开标、项目评审、招标结果、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的文件材料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九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因解散或被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给该项目采购单位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双方交接手续。

  移交项目档案手续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

  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作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检查。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储备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粮食购销形势总的是好的。今年4月到10月,全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总量1039亿斤,销售总量984亿斤,同比分别增加25
0亿斤和308亿斤。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压级压价收购甚至限收、拒收和停收的情况;有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积极性
;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实行顺价销售,仍在低价亏本售粮。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必须深刻认识到粮食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当前粮食虽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
粮食生产能力,仍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关键环节,也是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
民余粮政策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执行中央粮改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各地要严格执行今年各省级政府协商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
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所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采取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实行上门收购等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
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封闭运行管理,保证敞开收购的需要。各地区必须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层层负责,认真做好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省级政府必须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要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通过扣款保证到位。凡地
方配套资金确需由市县承担的,也要保证落实,如市县不能落实的,省级财政必须统筹解决,不得把责任层层下推。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据实补贴,决不允许对企业实行超储补贴包干。财力确实困难的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和地方相
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发生的超储利息费用的,经严格审核,可向中央借款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不足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通过调整集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挖掘潜力,扩大收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实际需要,继续安排部分简易建仓贷款,专款专用,用于搭建简易罩棚、扩大地坪等费用,由省级政府统一
负责贷款的贴息。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简易建仓贷款时,要注意听取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及时落实到企业。要抓紧完成新建500亿斤粮库的任务,充分利用,发挥效益。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收
储库容。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管好管住粮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入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
现象。审批入市的权限必须放在省级政府,不得层层下放。经省级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按保护价进行收购,凡发现低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的,立即取消其入市收购资格。
六、立即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省级政府要立即组织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当前秋粮收购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
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收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做到按超储数量据实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企业,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收购中的问题。对违背政策和规定的,必须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和各方面的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协助各地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县(市)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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