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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0:11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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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1]第20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划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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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26日

教财〔2005〕11号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应针对当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在科研活动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任务。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七、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八、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题不结账。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九、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必须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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