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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9:26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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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58-93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是指在储存、加工或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状态或数量而具有产生重大化学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凡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安机关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计任务书(建在城市的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三)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四)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
(五)工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对包装、储存、运输、消防的技术要求;
(七)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范的方能准予立项建设。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中消防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与相邻单位或者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在分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项目。已经建成而无安全设施的,应当增建安全设施。分洪前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项目的规划和兴建,应当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O1-78)。
第十条 凡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由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不论国内、国外的设计,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不低于我国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业卫生、安全和环保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到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
凡生产已被纳入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化工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凡生产尚未被纳入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经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批准文件

凡未按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配置相应的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
度;必须向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的防护知识及事故的急救方法;必须保证有畅通的报警联络。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附具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领取《技术等级证》和《化学危险货物押运证》的
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申报登记制度,凡有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的单位应向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有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的单位应制定化学事故现场应急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兼职的应急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湖北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参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的;
(二)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未附具“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未按本办法进行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申报登记的;
(四)未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的。
第十九条 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而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由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尚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无押运员或押运员无《化学危险货物押运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所得罚没收入,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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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处理有关事务。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发布。
十九、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全市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某些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三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一、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四十二、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四十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出席一般性的接见、庆典、挂牌、开业、剪彩、书刊报章首发等活动;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 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
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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