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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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6〕1950号
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是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控制手段,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广州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和配套绿化工程,都应按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手续。
第四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均应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批)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的备案机关为原审核(批)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备案表;
(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的现场实景照片;
(六)属配套绿化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的复印件;
(七)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应提交已承担补偿责任并交纳绿化补偿费的证明;
(八)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公共绿地的工程验收需要有市或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
(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表》等有关备案文件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答复。对按照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施工、备案文件资料不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严重影响绿地使用功能的,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限期改正,达到相关要求后再办理备案;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法规要求的,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并交纳绿化补偿费,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备案无效。
第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予以重点监管。对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三条 昆曲保护应当坚持原真性特色,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昆曲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昆曲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昆曲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昆曲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昆曲资源的普查和相关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抢救、传承濒临失传的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抢救工作,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昆曲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建立昆曲传承制度,明确传承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曲演出团体、博物馆和昆曲传承、教育、研究等机构的扶持,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昆曲历史、体现昆曲艺术特点的场所、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旅游区(点)、特色街区、节庆活动,传播、展示昆曲艺术。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昆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昆曲的研究、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昆曲艺术。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类昆曲演出团体和曲社的组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昆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昆曲保护。
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用于昆曲保护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对昆曲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昆曲资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四)昆曲研究和宣传、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昆曲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际交流;
(七)对昆曲保护、继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昆曲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到破坏、损毁、灭失,或者导致现存的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失传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治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治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6〕88号
有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指导意见(2006—2008年)》,有效推进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现将《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根据《上海市郊区整洁村标准(试行)》,为有效推进本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特制定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与方法
1.验收程序。
经建制村自愿申报,镇乡(街道、园区)组织推荐,区、县组织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报市市容环卫局,由市市容环卫局有关部门组织对建制村完成村容整洁达标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
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区级验收为普遍验收,市级验收为抽样验收。市、区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社会、专业人员和非验收区的人员须占一半以上。
验收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现场检查项目的数量可以采取随机的抽查方法进行,资料检查项目要求全面详细。被验收的建制村将有关资料整理成册,便于送检。
二、验收内容
根据沪容环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的验收重点是开展八项主要任务和三项重点推进活动所取得的实效。
1.现场验收项目是环卫公共设施设备、保洁服务质量和村宅容貌建设和管理等;
2.资料验收项目是村委会自治管理(环境卫生)制度、保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活动记录、经费保障制度等(附件1)。
三、评分标准
村容整洁达标建设验收评分分值为满分100分(附件2),其中:组织管理(20分),道路、村宅、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20分),环卫公共设施设备管理(20分),固体废弃物管理(20分),水域管理(10分),小集市环境卫生管理(10分)。
四、验收命名
区级验收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建制村,经过必要整改后可报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的建制村,进入“整洁村”命名的候选者名单,经市局网站和区县新闻媒体公示征求意见后,再予命名。
附件:
1.上海市整洁村审批表
2.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