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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0:51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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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倪英达检察长所作的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自觉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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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20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立卷归档工作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与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组织1—2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八)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一)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案卷,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 79 分以下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 79 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一条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各执法科室及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 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国务院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报送备案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报送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报送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六)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备案文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备案审查工作需要,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拖延。备案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进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审判结果复印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条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后,应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将审查结果按季度通知备案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报送备案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30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报告结果。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8行政处罚不适当的;
9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10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报送备案的单位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的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报送备案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该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该单位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和报告制度。报送备案单位应按季度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未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送。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备案单位应将上年度的统计总报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的总结材料上报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不按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由备案审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或者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的,备案审查机构可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对处罚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本级人民政府对各单位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期间,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送备案的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审查机构根据案件审查情况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停止执行的。
备案审查机构对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向报送备案的单位下达《停止执行通知书》,报送备案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停止执行;报送备案单位拒不停止执行的,备案审查机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有关规定以及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行为的,应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外,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人事、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
第八条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执法时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投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投诉案件办结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的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五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投诉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处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可责令其受理、查处,或直接查处。
第十六条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政府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下发《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告交办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情况回告投诉人。
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对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错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者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以及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及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做出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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