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8:32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三、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四、对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门店招牌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范围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收费等方式出让。

第五条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登记管理。

市建设、工商、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并协调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美观、安全、有序管理、功能、时限、创新等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止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一)禁止区的范围:城市公用绿地、风貌区、次风貌区。

(二)严格控制区的范围: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三)适度控制区的范围:文化体育中心、城市次要景观道路。

(四)一般控制区:一般路段区域。

(五)展示区范围:商业中心、专业中心、沿江沿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指定地点、审批要求、限定时间等组织实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必须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要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协调一致,确保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

(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8年;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三)一环路以内及周边区域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含横幅)。

(四)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城区广告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五)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需持下列证件、资料报批: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场租合同;

(二)广告设置方案及实景效果图;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符合建筑物安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第十二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查,大型户外广告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明确批复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新建楼房建筑设计方案外墙广告(含店招)设置位置进行审定(大型户外广告牌需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临街新建楼房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意见,核发设置许可证,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广告位有偿使用费、占道(地)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期限届满必须及时拆除;需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应在届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虽未满批准期限,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应按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转移或拆除;广告拆除后,应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需要加设各类光源的,由电力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业主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以及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含照明设施)、不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内容违法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1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衡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第三条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一)统一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hengyang.gov.cn,代表衡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原则为:www.hy□□□.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二)统一备案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统一到省有关主管机构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三)统一标识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五)统一基本栏目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六)统一计数器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七)统一公务邮箱各单位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八)统一数据平台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第五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建立站点,要采用虚拟主机的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站点。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与门户网站进行链接。第六条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和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并报送市信息化办备案,市信息化办要抓好网络信息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衡阳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行政许可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等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上传。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信息采编工作,由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各单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应在各单位子网站公示。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第七条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第八条各单位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mail.hengyang.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地址。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第九条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各单位对主网站“政府论坛”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和本单位的“公务邮箱”信件,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反馈;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主网站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市信息化办和有关部门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信息化办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