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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19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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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建设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关于“征收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分成”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4〕64号文以及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七个部委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即(84)城环字331号文,关于排污费补助资金列支范围的精神,为加强对排污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这个办法基本上统一了排污费资金预算管理、预算科目和收支结算及会计核算方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征收排污费监理站、所,要切实按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滥用、挪用,共同管好和使用好这项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为加强对征收排污费的预算管理,收好、管好、用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监测数据和收费标准,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如期足额地缴纳排污费。合理节约使用环保补助资金,努力提高环保补助资金的利用率,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搞好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条 管理原则。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征收排污费应分别纳入各级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征收环节全部上缴地方金库,不参与地方体制分成;支出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排污费中按环保部门的治理环境污染计划拨款。同时防止排污费资金坐支、挪用。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原则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年度预算的编报。各级环保部门应于年度开始时,根据上年执行数和本年实际情况,正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附表1),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份,以便逐级汇总。
各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经过逐级审核汇总后,应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备案。报送时间至迟不超过当年三月底。财政部门上报时间根据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报要求规定的时间报送。
征收排污费应以实际实现数为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有变化,可于三季度末在量入为出的原则下进行一次收支预算的调整。
第四条 收入管理。各级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作为财政存款不计利息)、开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应注明指定的银行帐号,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用“付款委托书”、“信汇委托书”或“委托收款书”,缴入指定的收费专户,在交通便利,银行分支机构分布面广的直辖市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亦可由市级环保部门开立一个“征收排污费专户”集中收缴。此项收费专户只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支出。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除少数无开户银行的缴款单位外,一律不收现金。发生个别的现金收款,亦应及时存入“收费专户”。
各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已收的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用金库缴款书,从人民银行收费专户中以“其它收入类——征收排污费收入”科目悉数解缴地方金库。根据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省、市(地)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需上缴省、市(地)的,应分别计算,按月用金库缴款书分别缴入省、市(地)级金库。集中收费的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缴入金库。
收入缴库后,应编制“征收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附表2),以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与解缴金库数核对。编报份数由各省、市、自治区按需要自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交费单位治理污染源。交费单位在提出治理方案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所需资金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安排,如确有不足时,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超过所缴排污费的80%。个别交费单位因所缴款项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超额补助部分由自有资金归还。对某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个别重点治理项目,如资金缺口较大,治理单位有偿还能力,经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低息优惠贷款,建设银行可使用财政拨入的环保资金贷给,所收利息(低息)作为建设银行收入。
其余部分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国产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的购置。
业务活动补助费,主要用于污染源监测、调查、监测方法与技术的研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建设补助等方面。但不得用于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排污监理人员应列地方事业编制,其人员和业务费用,按财政部(81)财预字第216号文规定,由地方事业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的补助费,用于地区综合性的防治和为开展环境综合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等。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等项目。
为避免资金分散,交纳的排污费80%部分,也可以按系统或主管局适当集中使用。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中用于环保部门自身部分,原则上由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集中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的用款计划执行,年终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财政拨款。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开始10日后,将上季度入库排污费的80%部分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拨款手续,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环保部门按已批准的治理污染项目分期分批拨款;或由环保部门分配给各主管局安排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对排污费收入的其余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业务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按季拨给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再拨给用款单位,其中用于综合性治理部分,亦由环保部门存入建设银行,
按治理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用款;用于环保部门自身部分,凡涉及市(地)、区、县的,要相应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便监督使用。
省、市、自治区集中部分,按照规定应拨付给征收地区使用的,定期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预算拨款下达各级财政,同时抄告当地环保部门,此项拨款一并使用于综合性治理措施,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业务活动和排污监理补助的业务性开支,按预算计算安排使用。
第七条 支出结报。凡属一次性拨补款项,可按拨出数为支出数;按实报销的,拨款时以“暂付款”处理。项目完成后办理结算,按实际支出数核销、收回结余资金,冲减“暂付款”。拨给各级环保部门的排污监理补助费,以拨出数作为支出数,结余资金年终不上缴,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表式和日期,逐级报送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省、市、自治区汇总的年度决算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
第八条 为了保持征收排污费收支的连续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前征收的排污费认真进行清理。挪用、占用的资金要收回。并编出以前年度排污费收支决算表,报送各省、市、自治区环保和财政部门,由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汇总后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备案。同时将结余资金,包括各类银行存款,一并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此项结余资金应并入预算内管理。按环保补助资金的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以前年度的排污费的清理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以前年度排污费收支认真清理后,每年应将当年的排污费收入缴库数、财政部门实际拨款数和待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余数,于年度终了后,与财政部门双方及时核对清楚,以便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征收排污费是贯彻环保法规,加强管理,促进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切实把排污费收好、管好、用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各自的特点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部环保局和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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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9〕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无锡市是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无锡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无锡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2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以无锡主城区为中心,以江阴、宜兴城区为次中心,以长江航道、沿江高速公路、沪宁通道、锡澄高速公路、锡澄运河等为轴线,有重点地培育城镇组团,建设并维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防止城市无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常住人口要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9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无锡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震和人防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把太湖治理摆在更加突出、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制定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环保优先的方针,整治水环境,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确保水安全。大力治理现有污染源,严禁新增污染源,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严格限量开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以太湖风景名胜区、惠山森林公园和郊县农田等为依托,以道路、滨河绿化带和防护林带为网络,以公园、街头、居住区和单位绿地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太湖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把自然风景资源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人造景观建设,严禁开山采石。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重点保护好惠山古镇等文物古迹和古运河风光带。认真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努力塑造反映无锡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城市景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无锡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无锡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无锡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无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5〕4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省人事厅 2005年7月10日)

为表彰和奖励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设立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是对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无论国内外或省内外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奖励条件、数量和方式
在我省实施的项目,近3年年平均新增利税4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能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其有功人员可申报省长特别奖。
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2个,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要优中选优。每个项目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
奖励方式是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每个项目奖励10至20万元。
三、推荐和评审程度
(一)申报对象填报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呈报地市人事局或中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
(二)地市人事局或中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报告),确定推荐的项目及人员,以行署、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向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申报。
(三)省人事厅对各地市、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会同省审计厅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对项目主要有功人员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证,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考核报告。
(四)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委由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2/3。评审时,由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从项目的发展前景、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个方面进行评估,确定拟奖项目。
(五)省人事厅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审计和考核情况,将拟奖项目及拟受奖人员报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后的项目和人员在《黑龙江日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发布颁奖决定予以奖励。
四、组织领导
省长特别奖评审在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农委、审计厅、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五、其它
(一)省长特别奖每届奖励费用和管理费用总额为2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下发后,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字〔1995〕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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