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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7:03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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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
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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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经商国家经委,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
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技贸结合中进口的原材料,应照章征税。
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需凭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委进出口局)批准的技贸结合计划办理。
二、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自担风险购进后转手出售的旧设备,进口地海关可凭该两个公司的保函先予缓税登记放行。待设备售出后,上述两个公司应即向原进口地海关报告,并在第一次收取货款后的七天内向海关缴清应付税款
;过期未缴的,应按规定征收滞纳金。上述两公司购进旧设备自行投资办厂的,则应在设备进口时纳税。
三、对于经批准进口的旧设备,如属已列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改造规划内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四、上述准予减税或缓税进口的货物,涉及机械设备的审批和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货物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批准文件(或保函,下同)和订货合同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缓税手续;如货物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
,则应将批准文件和订货合同(或订货卡片)送交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后,再转知有关外贸总公司办理。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实行技贸结合,用我们的一部分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这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行技贸结合的重大意义,在进出口贸易中自觉地贯彻这一方针。为了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以从国
外选购一些质优价廉的旧设备,要争取尽快有所突破。
为了加强对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牵头,组成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经贸部门、制造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
经验,推动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开展。

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
实行技贸结合,是加速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利用进口商品作“筹码”,可以用较低的代价取得我们所需要的、甚至在一般情况下外商不愿转让的技术。几年来,各有关部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还没有自觉地把技贸结合作为一项
重大方针加以贯彻,引进技术与对外商品贸易基本上处于分离状态。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汽车工业实行技贸结合,利用汽车进口引进技术,或引进技术结合进口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它如机械工业、冶金工业也应利用进口成套设备和大量钢材,以此作为一张“王牌”,与
外商谈判引进技术。要抓住这个机会,不要错过。又指出:技贸结合是个大政策,在外贸体制改革中应解决此问题。要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大批进口设备、材料或其它主要商品,必须同时考虑引进技术,进货单位和部门不得各行其是。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这些指示,为克服当前技贸分离的状
况,做好技贸结合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领导同志还指出,要利用资本主义经济不振和西方工业国家不断更新技术、设备的有利时机,及时选购一些比较先进、适用的旧设备(包括二手及闲置设备),以加快我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工作环节多,反应迟缓,以及行业技
术改造规划还没有定型,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跟不上,难以不失时机地在世界旧货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的旧设备。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切实做好技贸结合和选购旧设备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要把技贸结合作为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一项重大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贯彻。现在,我们每年从国外进口几百万吨钢材、几万辆汽车、几十亿美元的各种机械、电子设备以及大量的其它商品,这是一笔很大的“筹码”。应当统一认识,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把技贸结合工作搞好。对于积极与我合作,并以优惠条件向我提供先进技术的国家和厂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应给予同等优先的机会。所有对外贸易机构,在对外洽谈进出口贸易中,都应当把外商是否愿意同时提供技术作为择优成交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我们进口的大量
商品,作为打破外国技术封锁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
各种工业产品,特别是批量进口的,一般都要考虑采取各种技贸结合方式的可能性。所有工业部门都要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结合国家的进口计划和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商品,拟订和提出技贸结合的规划和具体要求,同经贸部门、使用部门制定技贸结
合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技贸结合的重点是机械、电子设备和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
(一)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必须有使用部门与制造部门参加,联合对外谈判,在购买设备的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引进必要的设计、制造技术。有条件以国内制造为主的,由制造部门作总交货人,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国内解决不了的部分关键设备或零部件、原材料
,可以从国外进口,或与外商合作设计、合作生产。技术难度比较大的,可以以进口设备为主,同时由国内生产企业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一部分,外商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
不论采取哪一种技贸结合方式,制造部门均应制订分阶段的国产化计划,努力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对于某些同类型的大型、成套设备,只允许进口一套或几套;对需要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由国内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以利于推动技贸结合和国产化工作。
(二)需要大批量进口的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如小型和微型电子计算机、录相设备、复印机、家用电器、汽车以及某些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和轻纺设备等,各制造部门应进行规划,通过技贸结合,限期立足国内解决。有的以引进技术为主;有的采取组装方式,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或者成套散件由国内组装成整机,以后逐步实现国产化。这类产品必须由有关外贸、工贸公司集中进口,按照规划的品种、系列、机型和方式,实行技贸结合;除经国家特殊批准外,不得单独进口整机。
(三)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如钢材、有色金属、化肥、农药等,制订进口计划(品种、数量)前,应同生产部门商量,并由生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进行技贸结合的可行性分析,提出技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方案。凡是需要结合进口商品引进配方、流程、工艺以及需要外商提供技术、
设备,对我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都应当把使用、生产、经贸部门组织在一起,协同对外,既谈贸易,又同时谈技术合作。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技贸结合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先抓好汽车、冶金行业的试点。建议组建汽车、钢铁两个新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全国的汽车、黑色冶金产品进出口和汽车、钢铁行业的技术引进及各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根据中央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部署,在汽车、钢铁行业的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其它行业(如电子行业等)应逐步建立类似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目前经营其它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工贸机构,都要在各自的经营分工范围内,按照上述一、二项的要求,积极开
展技贸结合工作。对于技贸结合任务较多的对外贸易机构,如机械设备、机械、仪器、化工、轻工等公司,都要由经贸部门、生产部门和主要使用部门组成技贸结合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技贸结合的工作。
四、为了鼓励和促进技贸结合工作的开展,需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除列入国家进口和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实行技贸结合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计划内安排之外,开展技贸结合需要的资金,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1)从每年国家拨给的进口机电仪外汇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的技贸结合(进口散件或
关键件和必要的技术软件进行组装)。(2)利用外资项目中,由国内分交或由国内外合作生产的产品,使用部门资金确有困难的(有些使用部门不得不使用外国贷款买外国的产品),银行应尽量给予支持(提供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
(二)税收。(1)对已引进技术或已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如再进口时应适当提高进口关税。同时,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按现行零件税率征税。(2)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工商税率减为3%。具体实施办法,请财政部、海关总? 鹬贫? (三)价格。为推动技贸结合工作,保护使用单位的正当利益,对组装或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严格核算成本,合理作价,销售价格一般不应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售价,某些技术要求高、配套复杂的产品,经过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售价可以略高于同类进口产品。
(四)质量保证。实行技贸结合,由国内生产、组装或与外商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对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完全责任,做好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基本上达到同类进口产品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从国外选购旧设备应以工艺技术装备为重点,结合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需要,主要从列入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中挑选。凡是已列入年度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国外如有适合需要的具有七十年代水平的旧设备,应优先选用。对性能好、有显
著节能效果、质优价廉的旧设备,也可以有选择地进口,以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并能够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贸部门以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创造一些条件,及时总结经验,使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尽快有所突破。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光大实业公司的任务,我们赞成光大实业公司用相当的力量,加强信息情报工作,与国外旧货市场建立密切的关系,把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同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当作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有关的外贸、工贸公司也应当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对
于确属质优价廉的旧工艺技术设备(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可以买进卖出,做转手生意。为此,建议财政部增拨二千万美元给光大实业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在中国银行建立贸易外汇帐户,并可少量存入国外银行,以应
急需。同时,我们准备从国家经委掌握的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国家外汇中划拨五千万美元额度给光大实业公司,资助企业选购光大实业公司经营的旧设备,相应的配套人民币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予以贷款解决。凡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须征得国家经委的同意。
(二)简化进口手续。(1)已列入国家引进计划的项目,属于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引进范围内的工艺技术装备,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采购适用的旧设备,如条件确实合适,可先对外成交,后履行有关进口手续。(2)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向主管部门推荐的
旧工艺技术设备,如尚未列入引进计划的,有关审批部门应按特殊情况从速处理,以免贻误时机。(3)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担风险选购的旧设备,中国银行可凭对外合同办理开证手续,运进国内的,海关先保税放行,卖给用户后再予补税。
(三)如何做好旧设备进口工作,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各有关公司都应注意总结。国外旧设备市场瞬息万变,我们在采购旧设备工作中,对外要特别注意保密。所有接触旧设备进口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都不得把国内的规划、设想和意向(需要买什么,买多少,什么时候买)向外商透
露,以免使国家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公司了解和对外接触、洽谈的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国家经委通报。同一项设备,不要竞相派人去看货洽谈,多头对外,也不要多次重复派人去考察,以免外商趁机抬价。
七、实行技贸结合,不同于一般商品贸易和技术引进,特别需要从全局出发协调好使用、生产部门的关系,做到统一对外,同时还需要计划、财政、银行、海关、商业、物资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做很多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委要建立
一个组织,专门抓技贸结合”的指示,结合组织旧设备选购工作,拟在现有进口旧设备领导小组(由马仪、甘子玉、魏玉明三同志组成)的基础上,增补王磊、迟海滨、朱田顺、朱■基四同志,更名为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由国家经委负责。
八、各部门、各地区都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把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抓起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和各主要工业部门(要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与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并及时通报有关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贯彻。



1985年1月2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进程,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简称养老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监管。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设定档次,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档次和标准。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公布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各市(区)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各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补充养老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待遇计发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财力适可范围内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项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八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满规定年限应一次性补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补充养老保险)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居民养老金。
居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30元,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按照先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后政府补贴的顺序在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补充养老金按照先个人缴费,后政府补贴的顺序在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中列支。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全部支付完毕的,由政府财政承担。
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费用标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并建立与缴费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居民自亡故次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或享受待遇,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待遇终止。
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可按制度要求探索行之有效的转移方式。
第十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督查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履行需要,依托现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地要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全面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信息化手段,方便参保人缴费、养老待遇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街道(镇)和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苏府〔2007〕25号)、《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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