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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2:46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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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5号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太 原 市 燃 煤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和洁净能源,控制和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建成区。在建成区内划定原煤散烧控制区和无燃煤区。原煤散烧控制区为:太原市外环高速公路内所有建成区及晋祠风景名胜区、太原市经济开发区。无燃煤区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原有使用燃煤供热锅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建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技术监督、工商、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原煤散烧控制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使用洁净燃料。洁净燃料是指固硫型煤、洗选动力煤和洁净配煤等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燃料。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电、太阳能、煤制气、天然气、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
第六条 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原煤及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型煤、洗选动力煤和配煤等燃料。在无燃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清洁能源有关要求的燃料。
第七条 清洁能源、洁净燃料有关质量和环保要求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环保技术、标准要求确定。
第八条 洁净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有关质量及环保要求的洁净燃料。
第九条 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内未使用洁净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在无燃煤区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洁净燃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和环保有关要求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在原煤散烧控制区以外使用清洁和洁净能源。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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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巡逻能否喊出“天下无贼”?
     杨涛


“各位市民,上午好!长沙巡警提示您,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钱物,防止被抢、被骗……”前日上午,市巡警支队60台巡逻警车,奔赴大街小巷进行宣传喊话。这项威慑街头各类犯罪的新举措开始正式实施。(《长沙晚报》2005年1月3日)
报道称,正在逛街的李女士说,她听到巡警在街头喊话就有一种特别塌实的感觉。但马上就有网友质疑这种所谓“特别塌实的感觉”的真实性,认为光凭几句喊话其实并不能给群众带来安全感。
从心理学上讲,警察的出现,对于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犯罪的人来讲,的确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助于暂时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念头。巡警上街巡逻,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是显示出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使这些人不敢轻举妄动。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长沙巡警针对特定地段的宣传喊话,实际上是借助声音的传播,将警察存在的信息辐射到更广泛的区域,客观上可能有助于威慑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犯罪的人。
其次,巡警的宣传喊话,实际上也是在不断提醒市民要提高警惕,使市民们自身加强预防犯罪的意识,也在客观上有利于市民加强防备,使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不容易得逞。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巡逻警车的喊话宣传将采取定点和机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如火车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金苹果大市场等进行定点喊话宣传。喊话宣传的时间也相对固定,一般选择在每天上午8时至9时、中午11时至13时、下午17时至19时这些“两抢”犯罪发案高峰时段进行。那么,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如果看到警察仅仅是喊话宣传,并没有其他相应的措施的话,其也将掌握警察的活动规律,了解喊话也不过如此而已,很有可能在喊话宣传进行了一段时间后,胆子也逐渐变大,最终出现“你喊你的,我照样干我的”的现象。此外,市民也在多次的“狼来了”的喊话宣传,神经也有可能逐渐麻痹,熟视无睹,也就很难再起到提醒他们加强预防意识的效果。
而且,这种在人多的公共场所进行喊话宣传的做法,会不会引起一些市民的反感,起到扰民的负效应,也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论证,并要考虑到如何实现维护群众的安全与保证群众不受噪音的干扰之间的平衡。
“据周警官介绍,宣传喊话从上周起就在芙蓉大队试行,试行一周来效果很好,他们负责的巡逻区域内上周没有发生街头抢夺案件,街头打架斗殴事件也明显减少。”这项新的措施刚刚实行,起到了好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长此以往,能否依然有这种好的效果呢?这就很难说。所以,我们还不该盲目为其叫好,还得静观其效,在实践中不断试错、总结、扬弃的基础上,来判断其的功效。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决不能以推行了这一措施为理由,放弃其他配套措施。增加警力,网格式布控,徒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加强警事技能训练,提高民警的素质,这些做法都不能在“喊话宣传”中埋没。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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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年为契机,认真贯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行新的企业监管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
改革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现就2000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企业年检,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普查采用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以书式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企业不低于登记注册企业户数的20%,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实地检查比例。对企业的实地检查最迟应在两年内全部完成。检查内容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
规定执行。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需办理前置性审批的企业进行清理核实。对应办而未办前置性审批手续或前置性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的,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清理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凡按规定到2000年底前应关闭的“五小”企业,登记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拒不办理的企业
,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紧密结合年检审查的内容,将企业登记事项及股东实际状况与企业登记档案进行对照检查,摸清底数,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在基层工商所建立辖区内的企业经济户口,为实行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五、继续加强对股东、出资人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重点检查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的企业,对违反出资规定,拒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八、有条件的地方,继续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可以对那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免检。具体实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十、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执行。
结合年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十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应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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