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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5:30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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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2年,有2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检查评估,确定3个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3个县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3个县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全国第六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
(3个)

甘肃省 1
  碌曲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西吉县、彭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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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5〕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经常性的管理,严密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推动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牌,是指城市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制合理、整齐规范、方便管理。
门楼牌的规格、内容、材料、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户政管理机构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城管、质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种类、规格、式样

第五条 门牌共4种,大号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中号门牌I规格为360mm×240mm,中号门牌II规格为240mm×160mm,小号门牌规格为150mm×90mm。
第六条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
第七条 楼牌、门牌为铝质牌,蓝底白边白字;门楼牌上标明 的路、街、巷、村庄、居民小区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仿宋体,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 门楼牌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大号门牌:设置在单位、宿舍大院门口及沿街较大的门头房、商场、宾馆等适宜安装大号门牌的建筑物,其中市区及县(区)主干道设置240mm×160mm的中号门牌为主。
小号门牌:设置在小街小巷、平房院落、居(村)民住房,同一院落 相贯通的附属门。
楼号牌: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楼房,和同一区段两座以上的居民楼,属于居民小区楼号牌应标明全称和区段。有院落的楼房,院落门口设置门牌,院内设置楼号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九条 门楼牌以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村、自然村名称为依据设置,做到规划统一,编排合理,整齐美观。
第十条 城市(镇)的门楼牌依据路、街、巷顺序分别编排号码。
第十一条 门牌编排顺序:线状路段(如街、路、巷两侧)原则上从北向南,从西向东编号(遇有待开发改造路段或正在改造的 路段,编排顺序可相反,便于延伸路段编号)。两侧号码:北单南双,西单东双。块状地段(如不规则的散居户)编号从左到右,由前到后。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和院内楼房的楼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的原则编排。
第十三条 编排街、路、巷门牌时采取不间断编排,即遇无门面或围墙或山体时采取预留号。
城市在建的路、街、巷两侧房屋大门的门牌号码,可以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单位、住户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该门牌的号码。丈量时出现的小数,四舍五入,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第十四条 无院落的临街楼,如能与其他楼房形成楼群或小区的,按楼群编划楼号,如一座楼或其他楼均临街,应一楼编一个门牌号,再逐门洞编单元号、户次号(在一户口簿中该楼可表述为“××街××”1号楼×单元×号)。
第十五条 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内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及收费

第十六条 由市公安局统一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制作门楼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确定安装队伍,在门楼牌领回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以下标准安装完毕,并填写《门牌安装质量验收单》,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公安派出所、安装单位签字,各留存一份以示负责。
大号、中号门牌:原则上安装在面对大门左侧门柱上,门牌下沿距地面2.5米处左右。
小号牌:在面对门框的左上角,如住户是铁门框的可安装在门口墙壁的左上角相应位置。
楼号牌:牌子下沿距地面高度在二楼山墙中间,原则上安装在居民经常出入已形成街道的明显处。
一条街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牌,原则上应分别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基本达到整齐统一。
第十八条 门楼牌工本费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门楼牌工本费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规定收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居民住宅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居民交纳,居民小区的门楼牌由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今后新开发的商住房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建筑开发商统一交纳。单位家属楼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单位交纳。
第十九条 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对各县(区)门楼牌的编划、安装、收费等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下列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门楼牌管理工作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
(一)未按时完成门楼牌安装任务的;
(二)门牌编划、统计、安装不规范,并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门楼牌的巡视责任制度,查漏补缺不及时,未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的;
(四)乱收费及挪用专项经费的。


当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工作主题,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的主要工作目标。要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就必须把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公诉工作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不仅在维护稳定这一检察机关首要任务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公诉工作要创品牌、争一流,前提是确保案件质量。但在近年来,公诉案件存在着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甚至作出无罪判决等质量不高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探究其原因,并提出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保证案件质量的对策,与同仁商榷。
一、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一)承办人证据意识薄弱,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不强。以质量为本,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在近年来的无罪案件(有些基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时,检法两家协调后由检察机关撤回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占相当比例,从中暴露出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重被告人供述、轻其他证据,凭感觉和经验办案。有的案件起诉时虽有被告人供述,但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矛盾,承办人没有注意补查相关证据以排除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后由于律师介入等因素,在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使案件失去直接证据,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难以定案。这是造成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最主要的原因。二是承办人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认真分析、鉴别,对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不细致。特别是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由于对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不同,容易被法院改变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三是不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定,导致证人翻证后难以定案。
(二)承办人责任心差。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造成不少公诉人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在办案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他们有的是对个案犯罪构成把握不准,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是不从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有的审查案件不深入细致,对一些数额、情节、年龄等涉及罪与非罪、边缘线的案件,只作形式上的审查,未深入细致地鉴别证据的真伪。
(三)检法两家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案件有一定证据证实,但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身有争议,加之公诉人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事实的认识和证据的采信不尽相同,最终导致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此外,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委政府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的案件(此类案件多数在定案依据上存在问题),由当地政法委组织协调,起诉后一审判决有罪,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这是无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公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办案人员有更多出成绩的机会,容易使一些优秀的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他们很快就因提拔、晋升、调整、轮岗交流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这种流动性造成了主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不稳定和素质下降。而且,在现有的制度下,主诉检察官的提拔晋升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这种形式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因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激励机制的局限性,最终造成一部分担任主诉检察官时间较长的同志,如果不能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的晋升之门就关闭了,遏制了这些主诉检察官在公诉岗位上的积极进取精神,导致他们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懒于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公诉队伍优秀人才的流失,以及一部分人安于现状、固步自封,既不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更造成整体素质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
二、 公诉案件质量保证机制
我们对公诉案件质量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掌握,低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仅指有罪判决率的高低。高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除此之外还包括较高的追诉率、抗诉率和改判率、较低的相对不诉率,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起诉书的指控有较高的一致性等。因此,在公诉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从低层次上理解案件质量,而应在抓住有罪判决率的同时,抓好追诉、抗诉改判率等几个重要指标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以队伍建设为基础, 以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诉讼监督为重点,以规范程序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深化诉讼改革,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着力规范办案程序,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一)队伍建设机制。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政治素质。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用职业道德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鼓励干警积极献身公诉工作。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干警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建立与专家学者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举办专家讲座或选送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加快公诉人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其次在业务分工上,要更多地让优秀公诉人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使他们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并把普通案件、社会影响小的案件交给新手办理,同时注重做好传、帮、带工作,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公诉改革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控辩对抗式转变,公诉工作由保守、被动,变得趋向开放、主动,并初步确立了现代司法诉讼理念。公诉人必须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各项诉讼活动。1、积极施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内容,使公诉人从不必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处理和应对棘手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2、规范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为使侦查机关准确地把握证据标准,防止贻误取证的有利时机,避免漏查、漏补案件的主要证据,公诉人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切实提高案件取证质量和证明体系的完整性,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3、普遍建立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协商制度、个案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专题经验交流制度、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等举措,使公诉案件质量得到普遍的提高。4、探索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当前,控辩对抗式庭审对公诉人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必须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相应行政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
(三)诉讼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公诉部门要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用诉讼监督机制来保证案件质量前展至侦查阶段后延至审判阶段。1、强化错案意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公诉人要认真细致,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错案。2、依法追诉漏罪和漏犯。公诉部门要始终把追诉漏罪和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在办案中严格把关,避免有罪不罚、以钱代罚等情况出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3、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在“敢抗、善抗、抗准”上下功夫,要在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的同时,抓住轻罪重判等因法官认识误区和盲点导致错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
(四)规范程序机制。办案程序不仅具有公正价值,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保障刑事实体法的正确执行。如果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则反映了公诉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也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1、规范审查工作。在审查案件中,要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三个方面。同时,要根据公诉案件的特点,坚持从证据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即一方面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不同种类证据,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证实犯罪。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要按照文书规范化标准,制作审查报告,详细向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实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诉等程序事项,并做好起诉或不起诉的准备工作。2、规范出庭公诉。在鼓励公诉人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要从文书制作、出庭用语、公诉形象、举证示证、辩论技巧等多方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细致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出庭公诉规范化建设,保证公诉的公正高效。3、严格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程序。对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4、严格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公诉工作要贯彻全市“一盘棋”思想,对重大疑难案件、意见不能统一的案件、公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坚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上下认识统一、信息畅通、监督准确、指导及时。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电话:138266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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