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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2:18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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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卫生检疫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来华经商、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在我国境内因各种原因死亡和海外华人遗体、骸骨、骨灰回国安置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
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切实做好涉外殡仪服务工作,加强国际间遗体运输管理,现对国际运尸业务中《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式样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者,除按《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运尸手续外,承运人还必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
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
二、承运人必须持有上述证明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入出境申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承运物进行卫生监管后,合格者方可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凭上述许可证放行。
三、为保证国际运尸业务的统一管理和正常进行,承运人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填写《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及《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不得将以上证明交给非承运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并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印制并发放,式样附后。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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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入殓证明 |
| 编 号:0000000 |
| 经办人:__________ |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共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三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联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
|密渗漏。 |第
| 特此证明。 |一
| (盖章处) |联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存
| 年 月 日 |根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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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共
| 入殓证明 |三
| 编 号:0000000 |联
| 经办人:__________ |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第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二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联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口
|密渗漏。 |岸
| 特此证明。 |检
| (盖章处) |验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检
| 年 月 日 |疫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部
| |门
|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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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入殓证明 |
| 编 号:0000000 |共
| 经办人:__________ |三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联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第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三
|密渗漏。 |联
| 特此证明。 |承
| (盖章处) |运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人
| 年 月 日 |存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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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共
| 编 号:0000000 |三
| 经办人:__________ |联
| 兹有____________国公民_____先生/女士,|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尸体已经|第
|我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作防腐处理。特此证明。|一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联
| (盖章处) |存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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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卫生监管申报单 |
| 编 号:0000000 |
| 死者姓名: 国 籍: 性 别: |
|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死亡地点: |
| 患有何种疾病: 生前住址: |
| 遗体、骸骨、骨灰入境处理方式(出境不填): |
| 土葬□ 火化□ 其它□ |共
| 遗体、骸骨、骨灰入/出境运输方式: |三
| 汽车□ 飞机□ 轮船□ 其它□ |联
| 包装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密 封:是□ 否□ |第
| 经办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 经办单位: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 |联
| (盖章处) |存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根
| 年 月 日 |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
|注:一、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 |
| 二、必须附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
| 三、凡死于传染病的死者,必须提前申报,未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
|准运进或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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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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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


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的,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境内区外,下同)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上述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让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下同)、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如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区内非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进区的上述原材料,不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

  四、自2008年2月15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双控”(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特别重大事故)为目标,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点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改进企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大与安全生产的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控制指标体系,把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加强指标序时控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对各市较大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导,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打非”工作,着力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多发势头
(一)保持高压态势。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海洋渔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各地对在“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敢于碰硬,绝不手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巩固“打非”成效。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工作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建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着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着力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苏沪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严格落实渔业出海作业人员编组生产制度和渔船安全技术标准,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严密防范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农业机械、冶金等其他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切实提高矿井的本质安全度。对徐州东部矿区7对矿井实行综合处置,对关闭矿井妥善安置好职工,对有条件复产矿井加强安全监管,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重点抓好《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的落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业安全准入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一)推进安全生产达标。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大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安全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矿山重大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化工集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专用车辆、海洋重点渔船、三等以上尾矿库等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先进适用安全系统及装备,并确保按期投入应用。
(三)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把班组建设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2011年开始,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在煤矿企业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不断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
(四)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扎实推进省级和13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平台的对接工作。建设道路交通、化工、水上搜救等7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实战能力。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2011年底前,专门消防站验收达标率达90%以上。大型企业特别是化工、煤矿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确保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六、加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着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及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特点与要求,与安全生产规划保持有机衔接。要对照规划要求,抓好各年度特别是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和细化落实。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落实“退城入园”规划,对现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生产企业制订搬迁或关停计划,并分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落实。加快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工程”建设步伐,对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实现动态监管。稳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落实,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各方参与事故事前预防、事中减损救助、事后及时补偿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执行新出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对安全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策研究,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继续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举办我省首届“十佳忠诚卫士”和“十佳安监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联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要通报批评。
(二)强化协作联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着力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我省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竞赛、“生命之歌”安全歌曲传唱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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