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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标志须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8:23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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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标志须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标志须知》的通知

(国检监〔1994〕61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安全食品工程”研究结果,决定在已通过鉴定的试点厂生产的出口芦笋罐头、烤鳗鱼、冻鸡肉、冻对虾、速冻方便食品、蜂蜜(经加工过)的销售包装上加贴国家商检局核准的“安全食品”标志(式样见附件)。为此,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的原则,制订了《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国家局监管认证司联系。

  附件: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出口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旨在推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积极采用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建立食品生产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出口食品的国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

  一、使用“安全食品”标志的条件

  凡是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加工的出口食品称为“安全食品”,其加工厂或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使用“安全食品”标志:

  (1)出口食品加工厂实施了经商检部门认可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采用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及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2)出口食品质量符合进口国要求,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3)出口食品在过去一年中经商检机构检验一次合格率在100%;

  (4)出口食品加工厂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

  二、“安全食品”标志的申请

  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应向当地省一级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表”(见附件),经商检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商检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产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1、“安全食品”标志图案为兰色的“CCIB”(中国商检的英文缩写)组成的正圆形(样式略),其直径分为10、20、30、45和60毫米五种规格,图中的“GMP”为良好生产规范的英文缩写;阿拉伯数字为出口食品加工厂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2、“安全食品”标志自批准之日起使用,应加贴在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的如图所示的明显部位。(图略)

  3、各地商检机构依据国家商检局1989年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对“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食品”标志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单位统一印制。

  “安全食品”标志的印制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书

商 品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

┌──────┬────────────┬──────┬───────┐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

├──────┴─┬──────────┼────┬─┴───────┤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注册时间│         │

├────────┴┬─────────┼────┼─────────┤

│向国外注册国家名称│         │注册时间│         │

├──────┬──┴─────────┴────┴─────────┤

│出口商品名称│                           │

├──────┴┬──────────────────────────┤

│注册商标及规格│                          │

├───────┴──────┬───────────────────┤

│使用标志的商品名称及加贴部位│                   │

├──────────┬───┴───────────────────┤

│使用标志的规格及数量│                       │

├─┬────────┴───────────────────────┤

│工│                                │

│厂│                                │

│自│                                │

│查│          厂长签名:      (单位印章)     │

│情│                                │

│况│                年  月  日         │

├─┼────────────────────────────────┤

│商│                                │

│检│                                │

│机│                                │

│构│                                │

│审│                                │

│查│                                │

│意│                                │

│见│                年  月  日         │

├─┼────────────────────────────────┤

│国│                                │

│家│                                │

│商│                                │

│检│                                │

│局│                                │

│审│                                │

│定│                                │

│意│                                │

│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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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谢老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陈朝晖


闻知谢老辞世的消息,是在去年一个夕阳斜照的黄昏。那时的确有些震惊,因为我在2002年岁末出版的《私法》上还拜读到谢老的大作。老一辈法学家长寿者颇多,近几年又不断见到谢老的新作问世,所以我曾坚信谢老当仍十分健康,未想如此出乎意料之外,同时也不禁感喟谢老曾经无奈中断20年的学术生涯,竟延续到谢老最后的日子。当晚打开电脑,看到一篇篇深情的悼念文字,一位博学而又宽厚的长者形象在我脑海中愈发清晰起来。然而,尚在求学的我当时只是一个观者,因为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此近经年,想把久久不能平抑的怀念写出来,尽管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
因为本科就读于一所并不以法学见长的大学,我最初听闻谢老的名号,竟然已到大四。当时我的同学围绕一份印刷不清楚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在争论一部指定参考书《票据法概论》的作者是究竟是“谢怀柑”还是“谢怀梧”。正不可开交之际,一位同学忽然说可能是“谢怀?颉卑桑?氲降笔苯淌诠?痉ǖ恼鹏忱鲜Γㄖ泄?缁峥蒲г海保梗梗方烀穹ㄑР┦浚┰?崞鹫飧雒?郑?皇奔浯蠹一腥淮笪颍?⒂纱艘淦鸩痪们罢爬鲜ι峡问彼?孕焕弦欢伍笫拢耗澄谎芯可?谋弦德畚拇鸨纾?闹凶⒔糯τ小兜鹿?本莘ā返囊欢喂娑ā5笔毙焕献魑?鸨缥?被岢稍保?矢醚芯可?兜鹿?本莘ā纺囊惶跤写斯娑āR蛭?焕隙浴兜鹿?本莘ā防檬煊谛兀??薮颂醴接写艘晃省??爬鲜?馐退怠4鸨缯叽是睿?坏妹餮韵底??美础P焕纤煺?娲鸨缯撸?侵苯右?枚ㄒ?疵髯??龃ΑD谴蔚囊蛔种???蠹腋髯粤阈堑募且淦创粘稣饧??拢?业哪院V屑侨×酥窝а辖鞯男焕稀?br> 我大学毕业后攻读经济法学研究生,恩师对我民法的学习也时时督促。然民法博大精深,我常常感觉对具体实践问题还好把握,但上升到理论就一头雾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时再读谢老的著作,便有茅塞顿开之感。印象深刻的是我知道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却对为什么物权一定要实行法定主义一直心存疑问。后来读到谢老在《人大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言“债权只涉及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涉及一个物权人与全社会的关系,所以物权法必须要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就是这样简短而简单的一句话,解除了困扰我多年的困惑。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我去年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到远离故乡的一所学校任教。由于一段不愉快的经历,我一度也曾万分失落、无限怅惘。此时再读谢老的《毕业六十年》,但觉与谢老的坎坷经历相比,眼前的困境根本微不足道;与谢老的宽宏达观相较,我更加自愧不如。是啊,可以在讲台上高谈阔论,可以在图书馆畅游书海,可以徘徊于文人雅集,可以专注于著文立言,对一个学人而言,夫复何求。
如今我站在三尺讲台忝为人师,讲到物权法定主义,自然地将谢老的论述讲述给我的学生;指导学生论文,也不禁提起谢老的那段轶事劝诫学生严谨求证、学做真人。学者也许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分别,一样的无权无势;然而学者又的确不平凡,他们的学说和品格常泽被深远。我和谢老不曾会面,无缘得到谢老的言传身教,然而谢老的学术造诣和人格力量,仍然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我每忆及此,除了唤起对谢老的敬重和怀念,更多的是感受到自身的责任,从而时时铭记为人师表、精研覃思,唯恐误人误己、贻害苍生。
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境界高低,各有分晓,人们对他的离开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反应:一为“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二为:“孔乙己还欠十九个钱呢”;三为“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如今谢老离开我们近一年了,除了亲朋故旧、门生弟子,还有许多未曾谋面的人也在怀念谢老。这是另一重境界了。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


各上市公司:

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贯彻执行好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及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现就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报送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上市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在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二、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及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而且应当根据2007年度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在2007年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对公司今年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意见函、整改的措施及其进展情况、未及时整改问题的原因及其预计整改时间进行总结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原因。上市公司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任职资格的,应当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方能就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内控制度的检查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年报中全面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鼓励央企控股、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2007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四、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独立董事应在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工作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准确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人和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上市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况。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是指: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持股比例是指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控制关系的变动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六、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准确披露持股、参股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特别是上市公司参股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取得股权的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和股份来源。

七、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年报“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技术创新情况(节能减排情况如环保情况),公司的研发投入,以及自主创新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的影响等。

八、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年报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上市公司应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根据《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的要求,以重要性原则为基础,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做好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2007年年度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解释公告的规定,编制2007年年度财务报表,尤其重点关注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和披露、准确区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正确计算和披露2007年度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特别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制订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及时制订(确定)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作为2007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市公司在披露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时,对于会计准则赋予会计政策选择权的,董事会应当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说明做出选择的理由和变更的差异情况。部分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董事会也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差异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对公司做出的重要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重要参数(实际利率或折现率)的选取等,存在的主观判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会计估计可能发生变化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三)充分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包括分类及汇总披露其金额及占利润的比例,并就其盈利的可持续性、风险及未来趋势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披露。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工作结束后开展现场检查,报告期内存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上市公司将被列为首批必检公司。现场检查除核实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将重点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现年报虚假和不按规定披露等重大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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