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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4:29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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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194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进步日报社会服务部:
你处转来读者李素贞先生函询诉讼程序,归纳起来有三个问题:一、不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二级审判机关为哪一个ⅶ二、原华北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可否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ⅶ三、人民应向谁询问关于诉讼常识及其他疑难问题并获得解答和指导。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京、津及其他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市第二审上诉机关正在拟议中,在未正式设立之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可于上诉期间内暂向原审法院声明上诉,原审法院当检卷移送上级法院。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同时,华北人民法院即宣告结束。原华北地区人民法院为当时华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但如发现确实的证据或新事实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当事人得向第二审审判机关提起再审之诉,在京、津两市未设第二审审判机关以前,得向原市法院提起。
三、人民对诉讼常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询问,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当地人民法院对此种询问,应以最负责的态度,迅速而切实地给予答复。
目前诉讼法尚未制定,故这一解答,请以贵报名义发表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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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原则。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委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中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以下个人: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以下企业创新团队:
在本市国民经济第一线,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生产和销售,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点领域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企业创新团队数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项目: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在我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为我市带来重要社会影响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在我市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在我市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数不超过40项。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单位、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五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其中市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同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地方易货贸易(以下简称边地贸易)迅猛发展,对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增进我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起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边地贸易及“旅游贸易”等各种渠道不断流入独联体等周边国
家市场,损害了当地消费者的利益,严重败坏了我国商品的信誉,对外造成很坏影响。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既是关系边地贸易发展前途和生命力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声誉的一个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鼓励、支持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经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采取积极措施,拓展同独联体等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努力推销出口国产优质合格商品。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其他各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贯彻“以质取胜”战略,不收购、不代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对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如饮料、酒类、小食品、罐头、肉类等),外贸公司和其他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从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家收购出口。
三、各边境省、自治区对挂靠在有边地贸易经营权企业下面并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即“挂靠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今年十月底以前要将清理结果报外经贸部。
四、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禁止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对制造和收购出口(或向外国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要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安、检察机关对相互勾结、以各种方式贩运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边地贸易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坚决清理和取缔加工、生产、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对
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和中外民贸市场的管理。在边民互市或中外民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者在批发商品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禁止无照经营,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
七、各地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边民互市和中外民贸市场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抽查和“打假”的力度,并会同有关执法机关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八、出境旅客个人随身携带自用物品,必须遵守国际旅客运输的有关协定和规定;无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前往独联体各国等国家,应严格按国家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行李运输的规定办理。
九、各级商检机构对边地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出境的商品,一律实行检验。当前商检的重点是服装、鞋类、电器、食品等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检验;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没有合同的凭销售发票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对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一律按进口国官方
的标准要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即使外方确认,也不准放行。无合同、无销售发票、无产地、无生产厂名称的商品不予检验、不得放行。
十、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对中外旅客携运的商业性货物要依照客货分流的原则加强监管。法定商检货物和本通知规定需要检验的物品,一律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中外旅客携运的商业性货物应办理商检、报关和托运手续。有报关权的单位均可接受旅客委托,代办报关手续。商检机构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商检。
十一、凡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都必须设立海关和商检机构,并应具备相应的检查检验场所;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开放、恢复的一类口岸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应于一九九三年底前关闭。季节性的边境口岸也要加强海关监管和商品检验。
已列入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开放口岸协定的边境口岸,应由外交部统一协调,尽早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认,同时抓紧海关、边防、商检和口岸单位的筹建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边境口岸机构和设施的建设。
十二、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海关、商检、边检、工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下,认真查处典型案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口岸的联检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将制止假冒
伪劣商品出境工作抓出成效。



199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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