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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2:01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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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


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交海发[2005]1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4]597号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2005年6月30日前,在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的现有II型客滚船的跳板须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5年6月30前,具有前伸吊臂式跳板的II型客滚船(下称“刀叉式客滚船”)应向中国船级社提交跳板改造计划,中国船级社对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换发有效期3个月的条件证书。未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二、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中属由其他船型改建而成的“刀叉式客滚船”和30车位及以下的“刀叉式客滚船”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签发长期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三、除第二条所述船舶以外所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其他“刀叉式客滚船”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签发长期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四、第三条所述船舶中完成跳板改造,且在2007年7月1日前,按法规及标准船型相关要求(除船型主尺度及船体结构布置要求外)完成改造的船舶,可在库区继续使用至2010年。中国船级社应在适航证书上注明“仅限库区航行”。仅限库区航行指船舶航行于三峡大坝船闸以上水域,不过三峡大坝船闸。

  长江海事局按上述时间要求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对适航证书失效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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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27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几年来,各烟叶产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工作指导方针,突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工作重点,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积极努力下,烟叶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连续五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和三年减少不适销等级烟叶1000万担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烟叶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平稳发展,国家局拟对近三年来特别是2002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评选范围包括省公司、分公司和县公司三级,其中先进省公司和先进分公司的评选依据主要是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绩效,根据烟叶种植集中度、实用技术推广到位率、烟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烟叶质量和烟叶经济运行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先进县公司的评选主要依据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优质烟叶生产工作业绩确定。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附后。
  二、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本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所属分公司进行考核打分,根据国家局分配的先进分公司名额确定先进分公司侯选名单,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各考核指标数值和考核打分表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名额分配表附后。
  各省级局(公司)对近几年参与国际型优质烟叶开发的县(市)公司进行考察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局根据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先进省公司名单,审定先进分公司名单。先进县(市)公司名单根据优质烟叶生产绩效确定。
  三、评选先进单位的时间要求
  6月10日前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省级公司总结材料和分公司、县公司有关材料;6月中旬国家局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文件;6月下旬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建利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生产技术部 电话:010-63605172
  传真:010-63605647 电子邮件:liujl@stma.tobacco.gov.cn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

(办市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进一步促进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文化娱乐内容是歌舞娱乐场所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核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的高度,加强管理和引导,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使歌舞娱乐场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场所,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内容的审查和监督。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手段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近年来,国外一些卡拉OK播放设备以非文化贸易方式大量进入我国,此类设备以固化在电视机、DVD机等硬件上的形式包含了未经我国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的音乐、曲目、画面等文化内容,对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提高责任意识,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清查力度,有效维护我国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的管理,积极倡导符合歌舞娱乐场所特点的演出内容和演出形式。不得举办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演出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者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多样化和娱乐业自身的发展,歌舞娱乐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管理和引导,要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项目。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民族优秀艺术的推广创造条件。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改进传统娱乐形式,开发新的娱乐品种,努力提高歌舞娱乐场所的整体水平,建设现代化的娱乐产业。要适应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方式的变化和技术含量的提高,采用高科技手段加强服务和监管,努力构建新型的文化市场服务监管体系,提高服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歌舞娱乐场所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色情、淫秽、吸毒、贩毒等违法违规活动,为歌舞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努力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高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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