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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0:12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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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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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

1984年6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发布《殡葬职工守则》。
《殡葬职工守则》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的公约性规定,是正面引导群众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各地要把推行守则当成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地抓紧、抓好。各基层殡葬事业单位,要根据《殡葬职工守则》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补充,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通过贯彻执行“守则”,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贯彻好《殡葬职工守则》,关键在于领导。希望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体职工自觉执行。推行“守则”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好人好事,批评和处罚违犯“守则”的人员。希望各地不断总结经验,使遵守《殡葬职工守则》成为殡葬职工的自觉行动。

附:殡葬职工守则
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三、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五、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六、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七、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八、讲求质量,厉行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九、衣帽整齐,讲究卫生,保持整洁、肃穆的工作环境。
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幅度增加。新入市的投资者缺乏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入市的盲目性较大。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把风险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证券市场防御风险的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证券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交易、清算、登记各个环节安全运行。同时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规则,加
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尽快组织若干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会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运营、对外投资、承销、自营、代理业务及营业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安
全合规。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各证券机构要立即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基本知识、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及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
不迟于明年1月1日在营业部大厅免费摆放这类材料,供投资者查阅。
三、各指定报刊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报道,要组织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文章,系统全面地介绍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国内外证券市场风险的案例。各种股评绝不能鼓励投机,不允许误导投资者。
四、各地方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各证券营业部风险宣传资料的内容及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于1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据此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不听招呼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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