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3:29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

国家出版局 教育部


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

1982年4月22日,国家出版局、教育部

近几年来,许多出版社(包括科技专业出版社)出版内容重复的高考复习资料和各科问答、习题集过多,助长“题海战术”,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加重学生的负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竟无视国家的法令、规定,擅自编印出售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各种升学指导、习题解答和教学参考图书,从中渔利,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加强对学生复习资料出版的整顿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供学校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出版部门应按照教育方针和教学计划,密切同教育部门相配合,认真搞好选题规划,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今后出版(包括再版未经审定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须经教育部统一审定,未经审定不得随意出版销售。
三、有关中小学各科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本,必须在当地教育部门统筹规划下编写,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审定,由出版部门出版。
四、科技专业出版社不要出与本专业无关的升学指导和习题解答。如必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习参考资料,除经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报教育部审定。
五、一切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一律不准编印出售各种名目的升学参考资料、各种习题解答和教学参考图书。对那些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不听劝阻,继续滥编滥印图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批评教育,并给以经济制裁,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缴财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
  第四条 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单位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 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建筑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但违法建筑行为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宗旨
为了切实加强优抚保障工作,进一步把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二、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基金,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优抚对象、驻军部队以及有关个人。
三、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区、县社会统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总额中每年提留7%;
(二)市财政视当年财政状况,每年拨款5万元至10万元;
(三)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的剩余经费;
(四)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赠捐;
(五)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可给予定期资助或一次性资助;
(二)对优抚对象因家庭遭受意外事故及突发性灾害,生产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且无力自理医药费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对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抚对象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五)对全市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其经费不足时,可给予适当弥补;
(六)对驻军部队需要地方支援的一些突出困难可给予适当资助。
五、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落实好优待政策,基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以体现基金设立的宗旨;
(二)合理使用,原则上每年的开支总额应当控制在筹集总额的70%以内;
(三)实事求事,既要解决基金适用对象的实际困难;又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调动其克服困难的积极性。
六、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市财政局开设基金专款帐户。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基金的增值部门全部纳入基金;以扩大其母本。并不得挪做他用;
(三)市民政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一级民政部门及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



1996年7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