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7:00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决定,并从实际出发,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批准。为切实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现提出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


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二、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并考虑国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


(4)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


(5)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


(6)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列入确认名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关于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


国土资源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用地请示,有关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4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www.yichun.gov.cn,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主网站、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以下简称为子网站)为子网站的一个网站群。子网站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三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展示宜春形象;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主网站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子网站依照主网站由其所属部门主办,相应部门承办。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各部门所有子网站的规划制订、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实施进展、建设质量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七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子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发布与维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 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分级管理、体现特色、注重实效。
  第十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yichun.gov.cn,代表宜春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子网站申请域名时须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规范格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市政府部门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商业和个人网站,一律不得使用.gov.cn的域名。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现有网络资源,一律采取统一服务器平台和统一后台数据库模版生成方式建设。各部门不再另行单独设立本单位的子网站主机,不再挂靠其他网站或再搞其他形式的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主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务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七)行政执法。包括: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各子网站应依照主网站公开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审核”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类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更新发布,确保时看时新;各子网站因变更信息内容或网站网址、结构等可能造成主网站链接错误的,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明确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结果上报主网站。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送审、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主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邮箱管理
  第十七条 主网站电子邮箱是面向市直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开设,公务邮箱的格式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用户名);市直各部门子网站一律不得另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包括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子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互动应用
  第十九条 互动应用是指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咨询服务,及提供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服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拓展互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交流,增强网上办事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主网站建立统一的政民互动平台,各部门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
(一)主网站的市长信箱、网上咨询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信访由市信访局负责,网上投诉由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受理、反馈;
(二)一般性问题直接由上述单位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回复当事人;属重大问题,由收集单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经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将结果报有关领导阅示后,答复当事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布的,均须在主网站上公布。
各子网站互动应用依照主网站制定各自的处理流程。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子网站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解决。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采用统一的网络平台和后台管理系统,网站运行平台的安全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并定时备份。子网站的管理员要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发布权限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事件,情况特别紧急,事态急剧恶化时,应按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工作,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防止扩大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检查考核。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各子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及网上办事、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比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咸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5月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5、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8、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的目的、依据和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及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开人申请公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公开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人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稳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市、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九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人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开人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及时印发政务公报。本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违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