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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0:14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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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教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2000年以来,全国学校(含幼儿园)共发生火灾3700余起,死亡44人,受伤79人,直接财产损失2200余万元。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教育部和公安部多次组织消防安全的治理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学校的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一些学校仍存在不少火灾隐患,有些问题还比较普遍,部分学校依然存在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制度不够健全、措施不够到位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学校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现象,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认真吸取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和去年俄罗斯莫斯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火灾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责任,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应尽的义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和教育部去年召开的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下大力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严格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系、部、年级、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兑现。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要以学生宿舍(包括校外学生公寓)、学校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一是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拆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二是严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纠正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液化气罐等违章行为。三是清理学校人员集中场所内封堵和占用疏散通道上的杂物,拆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的障碍物,保持畅通。四是拆除在学生宿舍外窗安装的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栅栏。五是学校图书馆、学生宿舍、公寓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损坏的要立即修复,确保有效使用。六是学校要利用暑假假期对学生宿舍电线、电话线、网络线进行改造,根据宿舍学生人数每人配备适当的固定插座,方便学生使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宿舍中指定规定的区域,配备大理石等阻燃桌面,集中使用电器,减少或防止因使用伪劣电器等引发火灾。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 
  在学校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提高国民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要组织编写消防教材,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要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学生进行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把学校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重要内容,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搞好自查自改。 
  请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属地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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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职发〖1995〗14号
1995-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少数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中,考风不正、考纪松弛的现象有日益蔓延之势。这不但违背客观、公正的考试原则,损害职称改革的声誉,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对考风考纪的整顿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狠抓考风考纪上来。人事(职改)部门与考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制定有效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试工作做到考风端正、考纪严明。

  三、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对那些圈定复习内容,随意划定合格标准的做法要通过政策调整加以纠正。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搞好考风考纪工作的综合治理,严格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加强对监考人员和考生的思想教育,提高考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依靠社会力量共同维护职称改革及其考试工作的声誉。

  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同时要把考风考纪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职改工作好坏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弄虚作假及考试舞弊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考风考纪工作地进行一次全面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财字[2007]9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资产清查损失(盘盈)事项: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核实),并逐级报部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二、货币资金损失(盘盈)、坏账损失(盘盈)、存货损失(盘盈)、有价证券损失(盘盈)、对外投资损失(盘盈)、无形资产损失(盘盈)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盘盈),一律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ОО七年四月十六日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06caiwus/wenjiangg/200704/P0200704195554306291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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