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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1:51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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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0]16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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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为州、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和农机等服务部门,各乡(镇)政府、烟叶站、水利站、农机站,各项目村民(组)委员会。各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在基本烟田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网络布局、规模推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实施密集烤房建设、烟田机耕道路建设和烟草农业机械推广。建设项目分四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自流引水加管网(沟渠)配田间灌桩、提水工程加管网配田间灌桩、集雨水窖(池)的建设;二类为烤房,主要是大型密集烤房建设;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四类为烟草农业机械,包括通用机具和烟草专用机具。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立项、申请(报)、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产权和管护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符合“三基本”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建设。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工程和烟田机耕道工程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立项建设单位,实行连片集中,连片开发。

第八条 烟水工程要按照“宜蓄则蓄、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与人畜饮水相结合,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发挥烟水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立项申请。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组),跨村项目由乡(镇)向当地实施建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必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告》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评审权限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一)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对本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每年50万元,由财政资金开支)。

4.检查、督促办公室、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1.对州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督查落实。

5.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落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1.对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经费列财政资金开支)。

4.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及时报批烟农自建或联建项目。

5.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6.检查、督促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乡(镇)政府: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3.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用地协调负责。

4.及时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项目村民(组)委员会:

1.协调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区村支书或主任为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工期督促。

3.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县(市)局(分公司):

州级烟草部门:

1.拟订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2.汇总、上报全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上级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州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审批下达各县(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5.组织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验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6.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7.为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项资料。

8.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县级烟草部门:

1.拟订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工程项目设计、上报,按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验收。

4.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投资情况。

5.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数据。

6.总结、分析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7.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七)州水利局及各县(市)水利局:

1.配合烟草部门组织完成全州(县)烟水配套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督促水利部门实施的烟水工程项目;向烟草部门提供优选项目。

2.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尽量向种烟区倾斜。

3.抽出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5.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抓好烟水配套工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1.申报“以工代赈”匹配资金列入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烟水配套工程项目。

2.督促检查匹配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1.协助烟草部门对全州县(市)烟田机耕道路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烟草部门提出机耕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交通部门根据方案进行实地勘测,提交设计方案。

2.协助烟草部门编制颁发烟田机耕道路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抽派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田机耕道路工程,为工程质量、技术把关。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田机耕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及各县(市)农业局:

1.负责烟用农机具匹配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2.积极与烟草部门配合,组织好对烟用农机具的选型工作。

3.与烟草部门共同制定烟用农机具的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落实。

4.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烟用农机具推广使用情况的督促落实工作。

5.负责对烟用农机具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州级汇总后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下达各县(市)《年度实施项目计》。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州政府与各项目县(市)签订考核责任状上。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按年实施。年度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化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出资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烟田机耕道建设按我省农村机耕道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州、县 (市) 烟草、水利和发改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大额投资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以乡 (镇) 或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 (或责任人)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 或补贴金额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烟水配套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 --1999 的规定执行;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符合《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为:每亩烟地按7立方米需水量配套。烤房按大型密集烤房标准实施。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和州级复查验收制,单个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逐个编号,完备建设及标识,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验收由各县 (市) 政府牵头组织烟草、水利、发改、农业(机)、交通等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率必须达 100%)。

第二十四条 县级验收主要内容:

(一)相关建设、施工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二)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二) 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GPS信息、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向州级申报复查验收。州级复查验收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项目进行复验,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100%复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30%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州级复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二)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组织施工,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三)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五)工程管理、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烟农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结算资料等),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及工程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各投入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资源整合、各行其规、叠加显效。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以烟草部门为主,水利、发改烟水配套项目资金为补充;密集烤房建设资金、烟田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资金由烟草部门投入;烟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补贴资金由烟草、农业(机)部门共同投入,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80%,州级复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15%,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兑现。兑现原则:

(一)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或与各投资建设部门签订的建设协议。

(二)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三)以项目工程实际投入或协议约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烟草机械补贴。烟草农业机械配置以省级当年公布的农机补贴目录为准,通用机械为购机价的68%(烟草30%、农机38%),未列入当年农机补贴的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部门补贴购机价的60%。

第三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和运行管护

第三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属和管理:由村(组)及跨村联合建设的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所有权、管护权属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村委会;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型密集烤房的所有权、管护权归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民小组、村委会。

第三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 (市) 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烟农自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

(二)烟水配套系统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烟路工程项目产权归属村(组),办理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产权证。
(三)跨村或跨乡的项目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到村组,由受益村组乡镇联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项目建设乡(镇)及村民小组、村委会协调解决,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管理实用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产权归烟农的,直接由烟农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组)或乡(镇)的,由村(组)或乡镇牵头,制定管护制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和使用,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相关申报、建设程序必须确保依法、合规。任务计划完成好,项目效益高,建设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的,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计划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明显滞后的。

(四)监管不力,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监管不力,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不在基本烟田,项目建成后,因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标准等有关内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条 实行问责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价格听证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价格听证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管理的价格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组织价格听证会所需的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的项目、标准和理由,申请人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

(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周边地区及省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

(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出具初审意见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日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一并发送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意见;

(四)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价格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价格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主管部门介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负责初步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鉴证机构介绍审核过程和初审意见;

(五)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论证;

(六)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会结束后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价格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吸收价格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价格项目,应当连同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行业和品种的价格听证会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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