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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15:14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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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3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性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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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1月3日
一、免去孙国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佑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一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大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1月13日
一、免去朱应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福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原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国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沈允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原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2月2日
一、免去王桂新(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应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志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延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钦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3月4日
一、免去王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绍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国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家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2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业经市委1届10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并已开始组织实施。为保证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条例规定的及市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3、管委会负责编制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对、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合作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合作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建设档案。
4、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内房产行政(产权、产籍、仲裁)、房产行业、房产市场(抵押、租赁)管理及动迁、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代表市政府统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力证。
5、一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对进区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所有工程招投标、合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新型墙体改革、房地产开发等项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建筑市场。
6、合作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内土地、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违反案件和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区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调查、统计、定级。地价、登记,代表市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编制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指导统征、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评估结果认证。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审批用地。
7、管委会对合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拟定环保规划,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综合整治。
二、经济尽理
8、合作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区内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管理合作区内有关广告、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9、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及终止,要向管委会报告,经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管委会负责合作区现在征管范围内和新办企业的各项税收、规费及其他财税收缴,合作区财政实行收入全留、支出自负、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负责编制合作区各项财政计划和预算、结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合作区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1、管委会负责管理合作区国有资产,审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12、管委会负责区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和信息。
三、劳动人事管理
13、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配备;按规定权限调配、任免、聘用、奖惩和培训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市场。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4、管委会统一管理合作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负责劳动用工、工人调配、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和负责工人退休、退职、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劳务输出、境外人员入区就业及特种设备安全资格认证。依法行使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权,负责合作区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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