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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40:24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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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使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198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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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安法院少年法庭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未成年审判工作

田永东


  北安法院少年法庭紧紧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这一契机,结合未成年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座谈和讨论,深透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理论内涵,并理论联系实际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未成年审判工作的扎实开展,从而有效促进该庭重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好“教育、感化、挽救”指导方针。针对未成年犯罪特点和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寓教于审”、“情法交融”的未成年审判工作新方法、新思路,有效地遏制未成年违法犯罪,使未成年审判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好庭审教育活动。针对未成年犯罪个案有的放矢地开展对未成年人犯庭前、庭上、庭后的法制教育,搞好对未成年犯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方面的情况调查,认真总结未成年审判工作经验,切实把握好宽严相刑事政策适用的尺度,努力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好回访考察和跟踪帮教工作。定期到哈市少管所对判处的北安籍服刑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经常性地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通过召开判处缓刑未成年犯、监护人及公安、社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帮助其协调、解决在就学、就业等环节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切实搞好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深入校园讲法制课,特别是针对刚进入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适时进行符合其年龄和身心特点的法制教育,并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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