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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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属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经多次与我局协商,拟定了这些企业名称的规范化方案(见附件)。我局同意他们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方案中,凡冠行政区划名称或省、市、县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栏中的名称办理变更登记。其中未经我局核转过的,将由我局企业登记司补办核转手续。
方案中,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或省、市、县名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词的企业名称,必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予以变更。请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我局企业登记司核转通知函后再予办理。如果企业需在此之前更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方案中,维持原名称不变的,如果该名称属于需由我局核准名称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方案中,企业名称称“公司”的,其重新登记注册,应在接到我局企业登记司《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通知函》后才能办理。
附件:关于核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函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核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函(91)中色办函字第2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类公司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们草拟了《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现将这个方案及下发直属单位的通知送上,请核准,并转发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附:一、关于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的通知
二、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略)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的通知(91)中色办字第0972号
各地区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公司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总公司直属企业的名称需要规范化。总公司就此与国家工商局进行反复研究,制定了《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据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登记注册。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确定和变更权属总公司,其中有些还须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由总公司统一制发印章。各地区公司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名称和制发印章。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肯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肯尼亚共和国总统姆瓦伊·齐贝吉于2005年8月15日至19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陪同齐贝吉总统访华的肯尼亚高级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长奇劳·阿里·姆瓦奎雷阁下、财政部长戴维·姆维拉里亚阁下、新闻和通讯部长拉斐尔·图朱阁下、地方政府部长穆西卡里·孔博阁下、土地和安置部长阿莫斯·基蒙亚阁下、旅游和野生动物部长莫里斯·德佐罗阁下。
三、8月17日,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访问期间,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齐贝吉总统。
四、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肯尼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肯尼亚标准局合作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肯尼亚共和国新闻和通讯部关于广播合作的换函》。
五、两国领导人积极评价中肯传统友谊,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一致同意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加强高层交往和政治磋商,在南南合作框架内增进相互理解。
六、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并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肯为加强法治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肯经济合作有着巨大潜力,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并在文教、科技、卫生、旅游、航空等领域加强合作。
八、双方同意在国际事务中,特别是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方面密切合作。中方赞赏肯尼亚在地区和国际层面为调解冲突、促进合作所发挥的作用,支持苏丹和索马里和平与重建。
九、齐贝吉总统对他和代表团成员受到的热情欢迎和款待向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十、齐贝吉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肯尼亚。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于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你们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
特此通知。
1998年2月16日 国办发明电〔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公共积累在冲销呆账坏账后,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提取风险准备金,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一并转到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
;如余额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投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资本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是原投资者的权益,应量化给原投资者。对于量化给原投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各地要加强对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对将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法定盈余公积金等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做法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各地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归属工作。在组建县(市)商业银行(原称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以及对城乡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时,对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处理,亦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