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25:43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5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7号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06-09-29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7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7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7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6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6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总量还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06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06年产量:
2007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 年一般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年加工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年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加工企业名称:
加工贸易类别: □来料 □进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
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
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
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
附件2: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序号
商品
类别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税率(%)
最惠国
普通
配额内
1
羊毛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38
50
1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38
50
1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38
50
1
51031010
羊毛落毛
38
50
1
2
毛条
51051000
粗梳羊毛
38
50
3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38
50
3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38
50
3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反倾销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 反倾销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 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 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 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四) 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五) 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
(六)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盖章或签字。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一) 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 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三) 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反倾销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四) 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对反倾销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最迟应在最终裁定公告中对外公布;
(五)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
第八条 涉及有关反倾销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第30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