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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16:44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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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等


关于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



市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总公司、地铁总公司、物资局、文化局、公用局、煤炭总公司、财政三、四、五分局、区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生产,降低物耗,避免在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中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关于本市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原材料、燃料消耗已达到现有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1986年已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按国家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不再用三年平均滚动计算办法,核定的定额应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没有
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仍按(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执行。
二、节约额的计算:采用定额考核办法的,应以核定的定额消耗量为依据,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定额数为节约量,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节约额。
三、主管局和财政分局审批节约原材料、燃料的奖金率应拉开档次,对当年的实际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同时也低于上年水平的,其奖金率可使用原规定的上限(但不得超过上限);对当年实际消耗量低于定额但高于上年水平的,其奖金率可在原规定的限度内适当降低。
四、简化审批程序:节约奖申请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三份,市属企业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留一份,退主管部门二份。填表格式与申报时间仍按(86)财工制字第279号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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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衡水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防护等级为五级以下(含五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报废处理审批权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划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增加的职能

  依法增加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增加对县、市、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拟定修订和落实工作的督导;增加行政执法职能,依法落实《人民防空法》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两防一体化”(即人防、民防一体化)的要求,增加抢险救灾职能调整,逐步实现城市防空与抢险救灾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制定落实措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适时修订完善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两防一体化”要求,抓好专业队伍演练,实现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一体化,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督促指导重点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方案和平战转换措施。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区人口疏散计划。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审批“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对“结建”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开展初级中学“三防”知识教育,在社区、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党校及行政学院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六位一体”防空知识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体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训。

  (九)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居民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人事秘书科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书处理、重要文稿的起草拟定、机要保密、信息反馈、督查督办、档案管理;负责市人防办及各县、市、区人防办正规化建设和有限目标运行管理。负责机关公务员、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劳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奖惩、调配、考核、考察、招录和劳资、福利工作,以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和评聘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各县、市、区人防办领导班子配备、建设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组织、教育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务和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二)工程建设科

  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图纸审核、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与防汛、防火;编制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计划,负责抓好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按平战结合的原则,搞好经营管理,提高三个效益。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搞好战备资源调查,制定平战转换计划。战时,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抢险、抢修工作。

  (三)指挥通信科

  负责组织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修订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监督检查市、县两级防空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指挥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搞好县级人防指挥所建设。负责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建设和防空警报管理工作,按时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防空警报网络;负责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建立防空警报网,实现与全省联网;及时修订、完善利用电台、电视台发放防空袭信号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有线通信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和经济目标战时防护措施及平战转换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战时,负责指挥所的管理、警卫等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口疏散和隐蔽,搞好空情报知,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消除空袭后果。

  (四)宣传教育科

  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开展社会防空知识教育和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和防空技能训练;组织开展社区、大中专学院、大中型企业防空知识教育;负责人民防空宣传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通信报道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防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中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务物资管理科

  编制市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市人防系统及各县、市、区人防办财务、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及经济开发投资效益调查分析;负责市人防办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负责经费、物资保障。

  (六)“结建”管理科

  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定,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及其它人防法规、政策在全市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和人防建设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审核和征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24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务、群团科级职数)。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l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五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者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财政预算追加;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

(十一)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求陈述或者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者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关认为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者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者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听证纪要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听证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决策机关不得受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行政决策机关及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减少决策失误。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贵阳,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做表率、走前列”,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工作目标,制定《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制定《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法》;

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二)制定过程: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市政府提出建立本市的行政首长问责、行政决策听证等相关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合理做法,市政府法制办于2004年10月起草出《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分别印发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根据大家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送审稿。经送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后,市政府法制办对《规定》的送审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听证事项的范围:

论证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必须听证的范围应当适中,不宜过宽,重点应放在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因此,《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十一个方面必须听证的事项:(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有较大异议的;(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三)设定或者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七)财政预算追加;(八)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措施;(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十)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十一)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听证机关和听证参加人。

根据近年来的听证实践,《规定》第四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同时特别规定:“应当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规定》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其中,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人数以3至7名为宜,根据以往的经验,邀请人大、政协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专家作为听证人是很有必要的;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必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公众方陈述人由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听证事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旁听人从报名参加的群众中适量确定。

(三)关于听证程序。

为确保听证的有序进行,尽可能地在有限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意见,根据近年来的听证实践,《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就听证发言顺序、陈述人的陈述方式、对陈述人发言要求特别是经办方陈述人的发言要求和遵守听证会的纪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听证纪录、听证纪要。

论证中,普遍认为,听证不是目的,而是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不仅对听证应当如何记录和制作纪要作出了规定,而且在第三十条明确:“听证纪要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听证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决策机关不得受理。”

此外,《规定》还对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条件和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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