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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9:37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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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55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军事技能及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委会和地方兵役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七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经验。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并有义务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民政、人事、劳动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征兵、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培训职工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国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人防、科技、卫生、体育、交通、邮电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知识、国防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和交通战备、军事通讯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分别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条例和自治区国防教育的统一规划,负责本系统内部的国防教育工作,其承担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接受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军事科学、国防科研、人民防空和地方的有关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应当在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国防教育的理论探讨探讨和学术研究。

第三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应应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征适龄青年和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小学的学生和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农牧民及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五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法律法规、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和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除上述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科学技术、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国防教育应当与近、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党校、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军事日活动和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
(二)对现役军人,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进行;
(三)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四)对高级中学以上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参加军训等方式进行;
(五)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各学科教学和开展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进行;
(六)对其他公民,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纪念活动和庆祝重大节日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的国防教育教材和不同教育对象的分类教材,统一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宣传、新闻出版、教育和军事等部门负责编译。
第十九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体育馆和部队荣誉室、民兵活动室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校、预备役学校、国防教育园(中心)等国防教育基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或者职工教育费中列支。
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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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
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免费开展计划生育优生(TORCH)检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第三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基本项目是: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第四条 免费实施优生(TORCH)检测的单位。
  (一)四县(市)由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二)市内五区由区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五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财政、监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优生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牵头组织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充分发挥计生网络队伍和人口学校、人口网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阵地的作用,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组织检测、跟踪随访等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优生(TORCH)检测;对受检对象确认资格,按程序发放《优生(TORCH)检测免费卡》;指导农村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纳入公共卫生宣传服务体系;指导城市区妇幼保健所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发放结婚证的同时向新婚夫妻发放《免费优生(TORCH)告知书》,积极鼓励和倡导新婚夫妇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公众宣传,制作、播放优生优育公益广告,大力倡导育龄夫妻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提高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建立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数据的审计核对和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免费优生检测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采血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检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检测试剂及仪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排除实验误差;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已婚待孕夫妻,应当自觉参加孕前培训,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及时到定点的优生检测机构接受免费优生咨询和优生检测;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筛查和必要的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进行重点管理。凡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孩(胎)属于先天性病残儿的,其父母除免费接受优生(TORCH)检测外,还必须做相关孕前检测。检测后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才能批准发放《再生育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对宣传培训到位率、资格确认准确率、检测结果反馈率、免费资金到位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检测管理规范性和检测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免费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克扣专款、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生(TORCH)检测的免费标准:受检对象每人免费120元(含宣传、培训、咨询、检测、复查、治疗检测的四项病毒、跟踪随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优生(TORCH)检测经费的来源,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市内五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市、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每半年将优生(TORCH)检测的数据分别报市、区、县(市)财政局,经市、区、县(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根据分担比例拨付相应的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09]10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现就推进太湖流域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根本性措施
  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企业众多,工业比重高达60%,污染排放大,工业废水排放量占综合治理区废水排放总量的65%以上,工业废水COD、氨氮、总氮排放量分别占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排放量的30%、34%和29%。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在加强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同时,必须推行清洁生产,注重污染预防,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工业污染物的产生。

  实施清洁生产,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过程控制、废物综合利用等环节,全面考虑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物产生的要求,不仅可节能减排,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而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促进产业技术和管理升级,促进太湖流域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加强政策引导,注重制度创新,规范企业管理,加快技术升级,强化宣传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的机制,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太湖流域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太湖流域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为其它地区推行清洁生产提供借鉴。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推进的原则。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重点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纺织染整业)、重点企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为重点,采取宣传动员、加强培训、目标考核、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重点推进;鼓励、引导其他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强制性审核的约束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依法落实有关政策,逐步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三)实施目标
  到2012年,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全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依法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中70%的企业能够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达标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污水产生和排放等情况,组织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计划,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二)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清洁生产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制定清洁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建立清洁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专职人员,对员工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内部表彰奖励机制等,按计划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三)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优先采用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两省一市”要对太湖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核实示范项目的成效,引导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在行业内全面推广。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保障资金使用额度,并逐年增加。各地要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优先纳入区域、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各地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要优先考虑清洁生产项目。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列入绿色信贷支持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贷款。申报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清洁生产项目,必须是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通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或者利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对于自愿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表彰,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名单及有关成果。

(五)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政策。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太湖流域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应高于其它地区,新建、改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除满足其它政策标准等有关要求外,其指标不应低于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监管,严把审核质量关。对强制性审核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强制性审核程序,督促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对自愿开展审核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项目按计划实施。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编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加强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定期公布咨询机构审核业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七)“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工业及通信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产品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超定额消耗资源累计加价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的价格机制。

(八)探索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对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与企业签订进一步节能减排协议,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引导企业落实协议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地方探索污染防治市场化模式,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专业化公司,鼓励第三方对污染防治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

(九)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加大对工业及通信业企业培训和指导力度,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引导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经验交流或技术研讨等活动。


四、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细化分解到市、县或区,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的管理体系。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督促任务进展。要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建立年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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