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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27:35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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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障展览、展销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国外来展,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国外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保卫工作的人员、展出内容、展期、展址、规模、布局、场馆人员容量、入场券发售办法以及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等。租用展览馆
、厅等场所举办的较大规模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于布展前一个月,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展览、展销的文件副本,一并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国际性、全国性(包括地区性)的大型展览、展销,由市公安局审核。在自有营业场所举办的和规模较小的展览、展
销(包括展览馆、厅藏品展览),可以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但须于展出一周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属市场紧缺商品,一般不得举办展销(批发业务除外)。确因组织货源需要展销的,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四、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布展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展览馆、厅或自有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举办展览、展销,选址要适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五、主办单位应根据展览、展销场所的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的数量。展览、展销期间,应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发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口要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六、参加展出的单位散发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的,必须在开展前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和维护秩序。
七、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和展览、展销场所规定的事项,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和堵塞通道、出入口等。领取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时,应遵守秩序,不得强行索要。
八、展览、展销期间,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参展单位应当服从管理。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要、贵重展品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发现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劝阻和制止。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方案的实施,及时处理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措施不力或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停止展览、展销。
十、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改进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赔偿。
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商业性展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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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3日,交通部

部属各有关单位,双重领导各沿海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
第七条 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
第九条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和施工现场准备等应和贷款项目评估或现场调查阶段的工作交叉进行,以保证贷款协议生效后工程及时开工、尽早用款。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办理。所有对外采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合格的外贸公司代理。
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土建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和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直接采购设备清单。土建和水工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或直接采购设备清单中的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和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报交通部或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拟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应按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交通部组织、参与初评工作或审查初评结果。所有评标结果须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交贷款机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的评标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组建监理工程师机构,选聘中方或外方监理咨询专家,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由独立的施工监理机构负责。
贷款项目的设备采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对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改变国家审定和贷款协议认可的工程规模和主要内容。如确需改变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提交贷款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的同时应编制贷款项目外资使用年度计划,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贷款协议有关研究课题和培训的内容及要求,按年度编制考察或培训计划(附详细大纲),报交通部审批。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并在交通部的统一组织或协调下具体实施。培训及考察完成后应及时编报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交通部和贷款机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部、上级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报送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半年内,项目单位就按贷款机构推荐的格式,并在国内竣工文件的基础上编制对外提供的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交通部审查后送交贷款机构。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支付和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协议签署以后,由相应的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与国内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贷款协议签署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如贷款协议要求开列贷款项目的外汇特别账户的,可开列特别账户,并及时办理首次提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做好支付预测和分析,定期向交通部报送贷款支付进度报告,并按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章 组织机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成立专门的贷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贷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及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贷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整理保存原始资料、报告和各种文件,以备对贷款项目的检查、审计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后评价,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外,还应对利用贷款的管理工作提出评价和总结,并配合贷款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技术合作费聘用咨询公司(专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机构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要求进行。咨询公司的选定,原则上应按照短名单方式进行比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贷款机构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将按不同的贷款渠道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近期部对部分省区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从检查情况和近期的统计资料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收尾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总体质量较好;县际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较通县公路有所提高,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较好,但开工项目明显偏少;通乡公路进展较为滞后,通村公路建设信息不畅。

  农村公路建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部分省区公路项目开工少,工程进度离计划工期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思想不重视、职责不落实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部分省组织发动工作不到位,工作层面执行力度不够,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程开工。二是局部工程质量不稳定,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如路基工程出现沉陷滑移;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偏少;砌筑工程石料尺寸偏小、砂浆不密实;水稳基层厚度不足;沥青面层摊铺及碾压温度过低;路面局部出现松散和损坏现象。三是统计渠道不畅,信息不准,统计数据漏报、混报和错报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全国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别是通达工程和东部地区的通村公路缺失数据较多。

  今年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是公路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事业寄予的厚望。

  二、正确把握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路网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做到规划可行、规模适当、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发展。在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的具体确定上,要按照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量发展前景,不可攀大求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核心是政策,关键是资金。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重在引导,关键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管理,优化工程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在资金监管上,严格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工程款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中提取其他费用支出。

  四、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执行层面经验不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强化监督职责,落实质量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通乡(镇)和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推行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五、加强示范工程管理,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为确保示范工程能够取得实效,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示范工程指导,着力研究探索四个方面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即如何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何建立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如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如何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部将根据情况,于近期召开片区经验交流会议,组织现场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六、认真总结通县公路建设经验,做好通县公路各项收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已近尾声,目前还有7.5%的路面工程量,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新疆、内蒙、西藏、重庆、黑龙江等省区的22个项目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通县公路收尾和验收工作。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立即派驻工作组蹲点,加强领导与现场监督,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对通县公路建设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

  七、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的长效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成后,养护机制与养护资金问题非常突出。依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养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体制创新,要主动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创建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养护机制。

  八、要切实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动态。通县公路建设月报表、县际及农村公路进度统计,是部掌握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渠道。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切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扭转农村公路统计数据不实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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