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10:11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
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拨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1984年9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3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至8月13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一个案件就是一面镜子,能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光辉。如何实现个案评价从差异性到趋同性的跨越,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同,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生动实践。

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办理案件和社会进行接触,法官阅卷开庭、合议判案、撰写文书,是从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的最远探寻者。从法律层面评价案件,最有发言权。其标准是裁判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实体是否公正,要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判决结果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公正的;程序是否公正,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程序严格正当,就是公正的,这就要求法官吃透案情,认真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量权利义务。

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当裁判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就上升为对法院的群体评价,加入到垒加司法公信的个案细胞中。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也要求法官追求公正司法的宏大目标,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从个案裁判做起,做出一个法律上站住脚、群众普遍认可的裁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面引导、积极影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裁判评价。

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个案公正的源头评价者。诉讼,说到底是一种利益之争。一方提交法律事实,想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追究对方责任;另一方却托词辩解,最大努力地混淆客观事实,极力逃避责任,双方当事人既然对簿公堂,具有趋利避害的功利性倾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个案的直接接触者,对是否公正,内心感触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其客观评价也最容易让人信服。代理人具有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受聘于一方当事人,帮着增强诉讼优势,弥补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短板,评价更具有说服力。但是由于当事人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主观因素的不同以及个体之间主观认识存在差异,特别是当事人作为案件利益的相关方,多数情况下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评价一般以对自己是否有利为标准。

当事人置身案件之中,与司法行为有切身利害关系,特别是在基层,当事人文化程度往往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程序、证据、时效意识,更注重自身感受,当事人一般都自恃有理。要通过法官介入,程序上得到平等对待,实体上追求公正结果,才能减少当事人的误解猜疑。每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是法官在当事人参与下最终做出裁判的过程,承办法官要及时感知当事人评价。庭审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平台,法官要通过庭审争议焦点的质证环节,科学预判双方当事人的裁判预期,力争使裁判结果趋于公正。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沟通劝导,尽快地让当事人从诉讼的拖累中解放出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否定性评价信息的传递可能,增加社会公众案件评价的正能量。

社会公众是案件涟漪效应的波及者。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可以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进行监督、评价,作出认同、合作、抵制等肯定或否定的回应。一般社会公众的评价主要是基于正义与良知的道义性评价,其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社会公众评价应反映了法律的本质和精神,体现法律的社会性和人民性等法律理性特征。然而,社会公众没有参与诉讼活动,大部分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诉说或媒体网络,把自己看到、听到、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个案情况,融入己见相互传播,道德观内化于心的社会公众的评价标准因其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不同而受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虽然直接利益并未受损,但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并引起心理上的变化,当评价过低时,就会产生仇视心理,借助一定的案件爆发出来,声援、支持、参与,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自媒体、新民主时代的到来,网络凭其广泛影响力和放大功能,成为公众评价的最大平台。司法案件历来是媒体钟情的新闻“富矿”,每个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都极有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尤其是一些不公案件的负能量,极具颠覆性杀伤力。实践中,要针对我国社会转型、矛盾叠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需求日趋多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频发的社会现实,针对社会评价的时空性、主观性、道德性等特点,侧重于从伦理道德、民俗常理等角度的评判现实。司法实践中,要立足个案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加大司法公开、舆论引导的范围和力度,提高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回应社会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裁判,垒筑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

从哲学范畴说,理性源自感性,质变依存量变。个案的公正,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是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累加因素。法律只有经过法官准确适用到个案事实,才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认同,要靠公正法官的个案裁判来倡导引领。因为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