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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59:02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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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具体实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节育措施;
(二)出具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井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
(四)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待遇;
(五)审批生育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二)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三)检查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并向育龄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八条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时,应严格审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主,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流动人口,不得招用。
第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已生育的,夫妻一方应按《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或报销;无用人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然后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妇女怀孕和生育的,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生育。
第十三条 凡计划外怀孕的应终止妊娠。未终止的,由发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终止妊娠后,所征款额如数退回。
计划外生育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照本省规定予以辞退或吊销营业证。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罚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罚。
第十五条 为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提供场所,隐瞒不报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隐瞒婚育情况、伪造和骗取婚育证明,或为外出、外来人员违反计划垒育管理规定提供方便,出具出卖假婚育证明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善,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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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建立稳定、友好、长期、持续发展的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 意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建立稳定、友好、长期、持续发展的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应意大利共和国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5月6日至9日对意大利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共同出席了“中意双向投资研讨会”。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卡洛·阿泽利奥·钱皮和意大利共和国参、众两院议长。

  二、两国高层高度评价中意在各领域日益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并表示愿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需要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共同努力,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中方赞赏意方在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为推动中欧关系发展所作的贡献,特别是2003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中欧领导人会晤签署了科技和旅游方面的重要协议,并确定了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推动包括人权对话在内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中意作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应为中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作出进一步的贡献。

  三、双方重申,在现阶段加强高层政治接触、就反恐、防扩散、保护人权等国际问题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进行密切对话和加强磋商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尤其要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进行合作,并一致认为任何有关解决方案必须得到成员国的普遍认同,必须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必须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中方期待着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卡洛·阿泽利奥·钱皮先生于6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所有部门将努力推动接触和交流,以增进相互了解。

  在温家宝总理访问意大利期间,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确定建立“中意政府委员会”,以提升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水平。

  四、意大利政府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并表示反对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和加剧台海两岸紧张局势的任何行动。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并重申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

   五、双方重申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两国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广泛的发展潜力,能给双方都带来益处。两国政府将在充分尊重世贸组织原则的框架内,强化在这一领域的推动、协调、支持和服务职能,为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并优先重视促进双向投资。双方强调应充分发挥“双边经济混委会”的作用,希望两国行业协会和中小企业加强联系与合作,并发挥“中意高级经济论坛”的作用。

  六、双方还希望在文化、科技、教育、环保、旅游、卫生、司法、信息和其它相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更多的合作。

  双方希望在双边关系中充分利用各自独特的文化遗产,相互推动对双方语言和文化的了解,以及加强在各领域的培训。双方还希望一旦条件允许,尽快商签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27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客运列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职工增运增收的积极性,增加运输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应与行包运输工作数量和质量、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行包运输收入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超过基数部分,按2%给予奖励。
2.行包到达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到达件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08元。
3.行包中转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中转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10元。
奖金随完成的工作量和收入增减而浮动,如本年度未完成以上三款所列指标的基数,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同等扣减。
4.跨局列车每办理一件,奖励0.02元
第五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中予以清算。当年结算奖金(不包括跨局列车奖金)核入下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调动行包运输人员生产积极性,促进行包运输生产的发展,增加运输收入,并将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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