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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57:38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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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六)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启用及审批

第八条 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连同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门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就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表
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金额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及开户银行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名盖章
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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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公社、生产队,自行筹集资金,盲目建设了一些小炼油厂和大批的土炼油炉。据一九八0年底的统计,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已建成年加工原油能力二万吨至三十万吨的小炼油厂二十二个,总加工能力为三百四十万吨,一九八0年实际加工原油一百八十三万吨。

此外,油田所在地区的一些公社、生产队和少数社员群众,还私自建了一大批土炼油炉。据调查,仅山东胜利油田周围十个县的四十二个公社、一百四十三个大队,就有土炼油炉四百零四台。
各地的小炼油厂,多数加工手段简单,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单位能耗高,资源利用浪费很大。至于那些小土炼油炉,大都是油源来路不正,乱拉关系,私取原油,哄抢落地油,自销低劣产品,从中牟利,不但造成原油的严重浪费,而且污染环境,危及油田安
全。更有甚者,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破坏石油生产,盗窃原油,投机倒把,骗钱牟利,危害更大。
当前,全国大、中型炼油厂的加工能力已有多余,对小炼油厂的发展必须严加限制,对小土炼油炉则必须坚决取缔。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目前分布在油田上的以及其他地区的小土炼油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由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现场,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关闭,停止生产。当地政府要引导被取缔的小土炼油炉的社队和群众积极发展农
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二、严格实行油田落地油的统一管理,提高原油商品率。各油田要千方百计减少落地原油,对试油试采,修井作业所放的少量落地原油,以及不能纳入集输系统的边远零散井的原油,油田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组织回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和处理。对于强占、哄抢
、倒卖、贩运原油和落地油者要依法处理。
三、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再搞土法炼油,不准加工和制造土炼油设备;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准再批准建设小炼油厂,都不准再扩大现有小炼油厂的规模。边远地区的油田或其他地区新发现的油田,如因交通不便,原油难以外运,本身又因勘探、开发需要,需就近建设小
炼油厂以解决自用成品油时,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目前正在建设一次加工能力(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小炼油厂,应立即停止建设。原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共同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关停并转的有关规定,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五、认真整顿现有的小炼油厂
1.严格控制、适当压缩现有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除对一些生产军用油品、特种油品、出口油品、石油化工配套产品和为科研、教学、设计服务的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可保持一九八一年计划的原油分配水平外,对其他小炼油厂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有的应适当压缩原油加工量,
有的应停止生产。
2.小炼油厂加工所需的原油和生产的产品,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财政收入要按规定上交。
3.为充分利用宝贵的原油资源,小炼油厂在不增加原油加工量的前提下,要逐步完善加工工艺,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以解决当地短缺产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小炼油厂的技术改造方案,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石油部批准,方可施行。
4.加强经营管理。要降低能耗,减少加工损失,杜绝跑冒滴漏,提高综合商品率。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人员培训,管好设备,提高技术水平。要搞好环境保护,消除三废污染。
以上通令,希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1981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7〕83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有关要求,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开展,尽快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

  二、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积极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加强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提高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三、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的支持政策,新型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构成等。各保监局要选取1个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实例,及时总结经验并于9月30日前上报我会。

  四、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业务。一是要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二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定损理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确保养殖户及时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建立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落到实处,坚持下去。四是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再保险安排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要切实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五、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承保数量、保费收入、理赔数量和赔款的分省数据和全国汇总数据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刘昇 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010-66288091(传真)

  联系邮箱:qi_wang@circ.gov.cn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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