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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4:18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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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
  (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部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
  省、市级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不含国家级基本台)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承担日后运转和维护费用。


  第七条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与会商、临震预报、震后趋势判断等决策制度;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地方地震监测系统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对县级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开展震害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建立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无偿为震害预测提供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作出评估。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地震灾害的快速评估,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评估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区应根据地震小区划的成果,由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抗震设防规划;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含城乡居民住房)应按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实施抗震设防;已进行地震小区的地区,应按地震小区划的成果实施抗震设防;
  (三)省、市级重要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重大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场地必须按《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实施抗震设防的下列重要工程,应根据震害预测或抗震鉴定结果,有计划地实施抗震加固:
  1.重要电厂的枢纽变电站(所);
  2.重要公路、铁路的重要桥梁;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及重要设施;
  3.位于城市上游的大型水库的大坝及排洪设施;
  4.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5.城市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部门的关键设施,以及因地震可能引发火灾、水灾、爆炸、毒质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重要设施;
  6.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共设施及重要文物建筑。


  第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适合本辖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指导各市建设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在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地震、新闻、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因地震造成所辖地区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直接责任人,按不同情况给予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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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03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除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办法,以岗位需求为依据,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四、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五、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简章;

  (三)受理应聘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六、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岗位空缺情况,经费来源,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数量、时间及方式等。

  七、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发布招聘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拟发布的公开招聘简章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自报名之日起提前至少2日在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南京市人事网站上发布。

  公开招聘简章应当载明:

  (一)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基本职能、地址等);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手续;

  (四)考试、考核方式及时间;

  (五)开考比例要求;

  (六)成绩计算方法及录取办法;

  (七)公示时间、方式;

  (八)咨询、监督电话;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公开招聘的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试、考核。一般情况下,同一岗位的招聘数与参加考试(核)人数应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公开招聘可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招聘工作小组一般由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有关专家及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考试、考核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具体的考试、考核科目和方式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十一、根据公开招聘的范围、数量、专业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可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本级或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相关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十二、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应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章 聘 用

  十三、公开招聘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核准的公开招聘计划数,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的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公开发布的公示时间、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十四、公示期满后,公开招聘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进人手续。

  十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十六、公开招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十七、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监管,重点是考试、考核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十八、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安置计划。事业单位根据本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可直接接收安置对象,也可在安置对象中进行招聘。

  对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人员,经本级或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简化招聘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考核、考察等方法进人。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64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地级玉林市成立后,随着行政区域及行政管理机构的改变,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也随之发生变化。为了确保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依法足额征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48号)和《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精神,结合玉林城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玉林城区征收、管理和使用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办法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项目、标准、范围和代收、代征单位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三税”教育费附加分别由玉林市地税部门和玉州区地税部门代征,上缴市财政金库。

(二)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2%计征,由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代收,并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足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开发区、住宅区及各类建设项目等,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好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其它教育设施,并经市教委验收后,方可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公共基础设施及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等特殊情况,可以减免其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减免项目及具体收取比例或额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城市居民建房,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教育附加费,由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并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足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四)燃料油(汽油、柴油)教育附加费,按每公升0.01元计征(不足10公升的按10公升计),征收范围是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税部门代收。代收办法是:先由负责销售汽油、柴油的单位或个人向购买者代收,并于每季度将此项经费上缴市地方税务局,后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足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如各代收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收,市地方税务局除按规定向代收单位或个人以进油量为基数收足教育附加费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以该单位或个人全年销售汽油、柴油总额的5%以下罚款。

(五)征收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附加费

1、凡在玉林城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区直、中直驻玉林城区相应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的1.5%征收,由各单位负责代收,并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1月,按行政管理体制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或玉州区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2、凡在玉林城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含区直、中直驻玉林城区相应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的1%征收,由各企业代收,并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1月按行政管理体制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或玉州区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3、当年月均收入达不到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企业,免征其职工的教育附加费。

4、玉州区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收上的上述1、2项教育附加费,须分别于当年7月30日、次年1月30日前,足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5、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按上年营业额的1.5%征收教育附加费。其征收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最高征收额不超过1000元。由市工商局在年审个体工商业主的营业执照时代收,并分别于当年6月、12月将此项经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六)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时加收2%的教育附加费,由市控购办公室代收,并分别于当年6月、12月全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七)征收玉林城区其它非农人口(已按上述规定缴交教育附加费的干部、职工除外)的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当地农民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标准征收,由各街道办事处代收,并分别于当年6月、12月足额上缴市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

月均收入达不到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居民,免征其教育附加费。

二、玉林城区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玉林城区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是市人民政府财政的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年初,由市教委根据玉林城区教育的发展情况做出收、支年度预算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玉林城区的教育费附加,属预算内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费,属预算外资金,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玉政发[1998]16号)精神,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对上述两项经费,不但要负起监督使用的责任,还要承担征收和监管的责任。

(三)玉林城区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权在市人民政府。该两项经费主要用于市直中小学和玉州区在玉林城区的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与其它经费捆在一起使用。严禁铺张浪费和贪污挪用。对违犯财政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玉林城区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收支管理实行审计监督。由市政府组织法制、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教育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分别于当年8月15日,次年2月15日前,对代征、代收、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代征、代收或代征、代收后不足额上缴的,写出检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三、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玉政发[1995]16号)文件中关于玉林城区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部分,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玉州区除了玉林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福绵管理区,其各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问题,另文下发。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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