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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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制度的通知
汉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带动全市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学法主要采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市政府全体会议学法两种形式。
第三条 学法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一)宪法及宪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
(五)其他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对象为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学法的对象为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学法的组织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本制度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参加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学法所需法律书籍和有关资料,各县区、各部门参加常务会议负责同志所需书籍和资料由县区、部门法制机构提供,授课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并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学法主要采取讲座形式,时间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市政府办公室依据领导决定,提前七天将常务会、全体会内容通知市政府法制办。讲授时间一般控制在半小时以内。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学法活动,以及市政府领导学法的体会和研究文章、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
杨 迈
(签字)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
(二)秘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杨迈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照会: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谨答复阁下,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照会。阁下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
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
(签字)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发布,其中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并对实行备案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类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掌握汽车行业投资情况,统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工业司研究制定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拟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电子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建议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正式纸制文件形式报送(文件一式五份),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的备案”,备案报告和备案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 gcc@sdpc.gov.cn。
四、为系统掌握行业的投资情况,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经其备案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企业自行实施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报送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材料应包括每个项目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邮箱地址同上。
五、为便于沟通,请地方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送到gcc@sdpc.gov.cn。
附件:一、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二、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47738953968.xls
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六、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七、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2.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1. 填表内容包括四类:Ⅰ规定选项、Ⅱ日期、Ⅲ数字、Ⅳ文字,其中ⅠⅡⅢ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Ⅲ中内容没有填“0”),Ⅳ中除所属部门/集团、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文号、承贷银行意向性意见以外其它项均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
2. 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性质、涉及产品类别、注册国家及法定代表国籍需要填入规定的选项,填表时单击需填写的单元格时,在单元格右方会出现一个下拉箭头,单击下拉箭头即可出现若干选项,选择相应内容单机即可填入表中。
3. 表格中需填入数字的取整数,其中需要填入百分比的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 表格中需要填入日期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连接。
5. 在填表过程中,如果填入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会出现相应的错误提示,按照提示进行修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