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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8:30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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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促进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人民调解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街道、乡镇为基础。

第三条 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全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制定本市人民调解统计的规章制度、统计标准,完善指标体系,实现本市人民调解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表样式的标准化,部署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市人民调解统计资料。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统计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地区人民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统计数据台帐、填报人民调解工作数据。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原则是信息采集完整全面、信息统计客观准确、信息报送迅速及时。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供数据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统计的内容:

(一)组织建设信息。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信息。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保障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类工作经费。

(四)案件信息。包括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解的信息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

(五)市司法局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统计资料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纪录。当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纸质文档为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统计包括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日常统计周期包括全年、半年、每季度和每月。专项统计根据专项活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进行。

日常统计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日常统计应当在每个统计周期终结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提高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统计信息需求。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调解统计任务,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信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上报及时、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司法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调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报送人民调解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

报送电子文档的,应当将纸质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公开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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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假肢工厂、假肢科研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至十日,我部在青岛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会议开得是成功的。现将《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至十日在青岛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假肢工作的处长、经理,各假肢厂的厂长和假肢装配站站长,有关专家、教授、还有外系统、集体或个人开办的假肢厂(车间)的代表。会议传达了崔乃夫部长
最近关于假肢工作的重要讲话。唐一志司长做了题为《加快改革步伐,增强工厂活力,为实现假肢工作的现代化而奋斗》的工作报告。会议以假肢行业的改革为中心,总结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业务指导思想,统一了对假肢工厂性质的认识,制定了改革措施,通过了《假肢行业“七五
”科技发展规划》。同时,召开了中国假肢协会成立大会,选举了协会的领导机构。会议开得很成功。
一、七年来的回顾
会议认为,自一九七九年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指引下,我国的假肢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几年,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各地假肢厂积极改革,大胆探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目前,全国直属民政部门管理的有三十七家假肢厂和
十个假肢装配站,另有九家属于医务部门和其他系统的假肢厂(车间),合计共五十六家假肢厂、站,分布在除西藏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民政部对本系统假肢厂的统计,一九八五年有职工四千一百余人,假肢产品的年产量为:假肢三万零九百件,矫形、辅助器八万九千二百件,
专用三轮车、轮椅一万二千八百辆;年产值为二千零二十五万元,年利润为二百九十五万元。与一九七九年相比,假肢厂、站数增加了三分之一,从业人数增加了二分之一,产值翻一番,利润翻两番。
但由于假肢工作基础差,底子薄,发展不平衡,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改革的步子不大,有些问题统得过死,工厂缺乏活力;(2)人才缺乏,后继乏人;(3)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资金匮乏;(4)有些主管部门对假肢工作重视不够,多头领导,扶持措施不力。
二、明确业务指导思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广泛开展,残疾人对假肢产品的品种、质量要求愈来愈高,假肢工作要更好、更广泛地为残疾人服务,必须扩大假肢范畴,加速假肢产品的更新换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以承包为主的各种经济责任制的
推行,假肢厂不能再靠吃“事业”的大锅饭过日子了,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企业化管理,走放开、搞活的道路。
假肢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就必须首先更新观念,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发展假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假肢范畴,坚持为残疾人服务;加强企业管理,增强工厂活力,努力提高两个效益;依靠科技进步,狠抓技术改造,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具体地讲,就是
要逐步实现以下四个转变:
(1)从单纯的生产型向综合服务型转变;(2)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3) 从单纯装配假肢向生产各种康复器具转变;(4)从独家办厂向多层次、 多渠道办厂转变。
三、加快改革步伐,增强假肢工厂活力
(一)明确假肢工厂的性质
假肢工厂目前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但应逐步向企业化发展。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假肢工厂按纯事业单位对待,既无压力,又无动力,是得不到较快发展的;但目前还不能马上全部改为企业性质,条件还不成熟,要有一个转变时期。因此,一方面要指出方向,逐步向企业
化发展,一方面要创造条件,给予引导和促进。
(二)加强企业化管理
会议认为,假肢工厂的改革必须从加强企业管理入手,采取切实措施,对工厂的产供销体系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严格执行产值、产量、成本、利润、劳动生产率等主要企业指标的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推行多种形式的、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严
格执行利润分配使用原则,“多留少提”(或者不提),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并按照有收入的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奖金。同时,为了使工厂能休养生息,根据一九八○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的文件精神,以下五项费用暂时仍由事业费拨款扶持:(1)工厂的基本建设、 大型设备投资
及流动资金;(2)工厂的科研、康复部门的费用;(3)工程车下乡及对农村困难户进行减免费安装的补贴款;(4)对价格一时理不顺而出现的经营性亏损, 可在一定时间内由主管部门给予差额补贴;(5)对职工的退、 离休和病故后的丧葬费以及遗属的待遇等费用,按事业单位进行处理。总之
,一要改革,二要扶持保护。
(三)推行和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假肢工厂的产供销部门,要结合假肢生产的特点,推行以计划成本、利润指标承包为主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工厂生产计划的完成、经济效益的提高挂起钩来,从而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假肢工厂的管理、科研、康复和其他难以承包的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制,把业务考核、成果评定、服务质量与工厂的效益结合,与职工的奖金、工资挂钩,促使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部门和实行岗位责任制的部门,在劳动定额、奖金分配上比例要适当,要优先考虑生产部门,但差距不能过大。
(四)实行厂长负责制
假肢工厂要根据中发198621号文件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规定,实行厂长负责制。
为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厂长有必要的人权、财权和生产经营权。工厂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厂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合理调整假肢产品的价格
假肢产品的价格偏低,直接影响了假肢工厂的经济效益。虽然这两年一些假肢厂对产品价格作了一定调整,但普遍尚未达到两部一局文件规定的利润率,即:高档产品为30%左右,一般产品为20%左右,普及产品为20%~25%。因此,要在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调整。

要产品分档次,价格有高低,用高档产品养低档产品;要高进高出,新产品新价格,使生产有利可图;同时,要尽量维持老产品老价格。
价格问题是个政策性很强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一定要慎重。假肢产品的调价,既要实事求是,又要顾全大局,全国假肢工厂的同类产品价格应基本统一,因地区差价不同,允许售价有所不同。各厂产品的价格调整由当地民政厅(局)和物价局审批,然后报部。假肢标准件的价格调整,
应先经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协商平衡。
(六)扩大假肢范畴
假肢工厂要努力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把假肢产品的范畴扩大到包括行走工具、视听工具、辅助工具等在内的各种康复器具。要深挖工厂潜力,开拓市场,更广泛地为残疾人服务。
(七)改进假肢标准件的生产供应工作
组织标准件的复审工作。为加强对假肢标准件的质量管理,改进现有的技术要求、工艺规范、检测标准,决定由假肢所牵头,三处配合,再从各生产厂抽出部分技术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制定方案,分期分批的对假肢标准件逐一进行复审。合理进行生产厂的布局。在现有标准件生产厂
的基础上,逐步把各大区的重点厂建成生产厂,使全国通用的零部件能同时有两家以上生产,还可以专门生产适用于本地区的零部件。重点要进行换代产品零部件的生产布点。
放开假肢标准件的生产供应。在允许竞争、鼓励竞争的前提下,生产厂有权按部里统一要求对标准件的价格进行调整,装配厂有选购或不订购的自由。同时,要有计划,积极引导,充分协商。标准件价格的调整要有全局观点。
(八)加强对假肢工厂的领导,统一归口管理
要加强假肢工厂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选拔事业心强、懂业务、有干劲的人担任厂长,对于不称职、混日子的领导干部要撤换。为了避免政出多门,会议认为,假肢生产不同于一般福利生产,产品要定向,部里归口城福司,建议各地民政厅(局)将假肢厂统一归口,由城福处管理。
四、扩大服务范围,把假肢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一)继续抓紧农村普及安装工作
会议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开展农村普及安装是我国假肢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要把这一工作列为“七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结合对农村残疾人的调查,扩大普及安装对象。根据肢残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除安装普及型小腿假肢外,也
可安装常规假肢,同时进行大腿假肢和矫形器的普及安装。其次,根据下乡安装的实际费用,适当放宽补贴费的使用标准;国家拨款的不足部分由当地民政厅(局)补贴,或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解决。同时,把假肢工程车下乡和扩建装配网点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地假肢站在开展普及安装中
的作用。
(二)逐步发展假肢修配站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现有的假肢厂、站及从业人数是远远不够的,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发展假肢修配站。建站工作,布点要慎重,措施要有力,经费要落实。各省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站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三)积极开展截肢者的康复工作
今后应从康复工程的角度,逐步改进和完善截肢者的康复工作。一般假肢厂都应有康复门诊和功能训练室,进行残肢检查和假肢的使用训练。在有条件的假肢厂,首先是三个直辖市和各大区的重点厂,要在筹建假肢生产、科研与康复三位一体的假肢中心的基础上,设立康复病床,增加
理疗、体疗,开展残肢检查、功能训练,安装临时假肢,进行使用假肢训练,观察与评价使用效果。
五、科技先行,促进假肢工作的现代化
(一)加强假肢科研工作
假肢科研要按照《假肢行业“七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面向假肢生产、康复工程,以假肢产品的更新换代为主攻课题,努力提高假肢科学装备水平。当前主要是引进,贯彻“拿来主义”,走引进、消化、创新的道路。要努力建好北京假肢科学技术研究所,使其逐步成为全国假肢
工作的科研中心,检测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要重视和加强各地假肢厂的科研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可建立地方假肢科研所。
(二)狠抓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首先要解决技术改造的资金来源:(1)由地方民政部门有计划地扶持;(2)工厂提取设备折旧费和从利润提成中提取企业发展基金;(3) 民政部有重点地扶持假肢工厂搞技术改造;(4)积极向银行争取技术改造贷款,列入计划;(5)鼓励与外商合作,引进外资进行工厂技术改造。
其次,技术改造要有长远规划和近期奋斗目标,分期分批逐步改造。要把重点放在更新换代产品的生产设备上;要优先解决对生产影响大的关键设备;有计划地引进一些必要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今后几年要有重点地改造和装备一些管理好的工厂。
六、重视智力投资,加强人才培训
人才问题是假肢行业发展的关键。今后要采取不同层次、不同方法培养人才。第一是办好武汉假肢技工学校。先从假肢行业内部招生。随着假肢事业的发展,装配网点的增多和教学条件的完善,再面向社会招生。第二是创造条件,出国培养。第三是继续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尤其是
加强对厂长的培训。另外,在“七五”期间要积极做好假肢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会议强调,假肢工厂的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增强工厂活力。全面改革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假肢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不失时机地进行大但改革,为实现假肢工作的现代化而奋斗!



1987年1月1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7〕84号


  8月份以来,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农产品整治组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渔业部门紧紧围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的六个100%目标,加强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档案制度监管和渔政执法;狠抓水产品药残检测,严肃查处违法用药企业;加大宣传教育和科技入户力度,全力推进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截至10月15日,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原料备案基地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养殖档案制度建设达到76.21%,98.43%纳入监管;苗种生产企业持证生产率达到88.52%,建立三项记录的比率达到78.57%;国家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阳性样品结案率达到79.7%。

  但是,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省市之间、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上热下冷、上紧下松,有的地区存在畏难厌倦情绪,个别地区不能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是阳性样品追溯结案进展较慢,个别地区仍有违法使用禁用渔药现象。三是部分地区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进度缓慢,持证生产、建立三项记录的比率较低。为进一步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不折不扣地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确保整治目标按期实现,现就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巩固深化。当前,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已进入巩固成果、巩坚推进、检收验收阶段,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强领导,再接再厉,发扬连续作战精神,调动行政、渔政、技术推广、质检机构等各方面力量,保持监管工作高压态势,更加有力地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要克服麻痹思想,巩固已有整治成果,采取“回头看”方式,防止问题反弹。要强化上下联动,深入乡村,清理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落实6个100%目标。要加强工作考核,对专项整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落后的地区要通报,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问责。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继续深入推进以检查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依法持证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养殖业执法。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殖证发放,确保到2007年底各县(区)养殖证核发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12月份前必须完成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排查工作,对无证生产销售苗种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给予发证,不合格的要依法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确保各地苗种生产持证率(自育、自用的除外)达到100%。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水产品种、重点禁用药品的监督抽查,扩大覆盖面,提高代表性,对违法用药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确保阳性样品结案率达到100%。要按照《关于请确定信息员并定期报送水产品药残整治信息的函》规定,每周三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专项整治措施和重点案件查处情况。

  三、加大培训,推动自律。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发放明白纸、科普资料、用药常识以及要求规模化企业(户)制度上墙张贴等措施,继续加强教育和培训,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自律作用,增强渔业从业人员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形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群众基础。要加快推进渔业标准化进程,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期间标准化养殖的成功经验和作法,通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大力推广。要扎实推进健康养殖行动,通过科技入户等多种形式,普及“测水养鱼”技术,科学设定养殖密度,发展质量安全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现代水产养殖业。

  四、健全体系,着眼长远。要及时总结、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保证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治措施转化为常态化的制度,着手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渔政执法,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体系,加快禁用渔药检测方法标准制定,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夯实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加大水产品药残监测、执法工作经费和设施投入。同时,要加强与媒体联系,及时发布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和质量安全信息,正面宣传水产品良好形象。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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