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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9:10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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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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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一、为了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交换高级科学家进行短期访问和讲学;
  交换初级科学家进行适当时期的研究和学习;
  举办学术讨论会或其他研究会议;
  进行共同研究项目;
  交换科学资料和出版物;
  二、鼓励科学家研究室以及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和合作。
  三、所有交换的科学家将参加所从事的全部科研项目,包括发表他作出贡献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双方每年各派出人员数额为二十至三十人月,实际派出数,双方每年具体商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年度)。
  如当年实际派出人员不足商定数额时,经双方同意,可转到次年。派出人员不足额的一方应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不足额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事务,由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进行,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二、派出方向接待方推荐科研人员,接待方也可向派出方建议派遣特别需要的科学家。在所有情况下,人员的交换均需双方同意。
  三、交换人员的建议至少应在四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按本协议所附格式提交有关人员的情况。
  四、接受建议的一方收到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同意建议,应提出初步接待方案。
  五、接受方同意接受建议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来访人员办理必须履行的手续。
  六、派出方应在启程前二星期将有关人员抵达日期、地点等通知接待方。
  七、建议共同研究项目时应明确规定研究题目、工作地点、期限以及实施该项研究项目所需的人员和主要设备。
  八、参观访问的单位或个人如不属于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管辖范围之内,双方应尽力协助安排。

  第四条 在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两国之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使用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基本的医疗费将根据接受国有关保健制度提供。
  三、双方有义务向本国有关当局交涉,以便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第五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第二条规定的对等交流数额之外,按照同样程序,提出派遣或邀请科学家的建议,另一方同意后,应积极协助予以安排,其费用由提议一方负担。
  二、中国科学院可每年向英国派出高级和初级研究生(精通英语),由皇家学会予以安排,数额不超过一百名。
  高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在研究所工作过三年以上的科研人员,他们将在英国研究所和实验室工作一至二年。
  初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并考取中国科学院的研究生,他们将在英国学习二至四年。
  他们的往返旅费和在英国的费用由中国科学院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合作交换意见,在必要时对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日在伦敦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国科学院代表          英国皇家学会代表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副院长            副会长、外事秘书
      胡克实              斯托克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内最高赔付2万元。
  因意外伤害程度较轻,在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50元,按60%的比例赔付,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第十一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24小时内应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项目、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索赔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按商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可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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