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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5:17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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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结合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加强对变更成果的质量把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级主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只有通过本级土地调查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方可向上一级报送提交。我部将实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质量问责制度,对国家检查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和重大质量问题,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争取经费,落实人员。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积极申请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争取将年度变更调查经费纳入地方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并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任务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调查成果核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工作。

(一)遥感监测。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早准备,精心组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

8月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监测方案,制定调查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9月份,启动遥感影像图购置和生产加工,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陆续向地方提供遥感监测成果资料。10月底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查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设备仪器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并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形成地市级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相关省份须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三)汇总上报。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与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分析,并上报变更结果。

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等级汇总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统计表、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汇总表、新增耕地来源汇总表和省级更新数据包,以及2010年度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具体成果内容和提交要求见实施方案(附件)。

3月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

3月20日前,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掌握2010年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的现势性;适应“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满足土地管理日常业务的现实需求,实现监管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管地”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扩大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土地基础数据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土地有效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任务

  (一)遥感监测。

  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

  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调查;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新增耕地坡度和类型调查;新增可调整地类变化调查;以及基本农田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

  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步骤与要求

  (一)遥感监测。

  国家利用最新遥感数据,组织生产加工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将监测成果下发地方,为地方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1.影像采集与处理

  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影像图。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等,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工作区。其中:

  (1)一类区。包括155个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辖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面积约58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土地利用变化快,幅度大,建设用地增加突出,属于遥感监测重点地区。采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遥感数据。

  (2)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外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所辖县(市),面积约162万平方公里。该地区为仅次于一类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利用变化也较为频繁。采用优于2.5米的遥感数据。

  (3)三类区。包括除一、二类区以外的中、东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重点区县,面积约554万平方公里。优先采用2米左右分辨率卫星数据开展监测。在2米数据难以保障的地区,采用5米分辨率遥感数据。

  (4)四类区。主要为西部沙漠、戈壁和无人区,面积约186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多为高山、高原、沙漠、戈壁,人口稀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很低。采用5米分辨率的遥感数据。

  2.变化信息提取

  与2009年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叠加分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重点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变化信息。整理遥感监测成果,并及时提供下发地方。

  遥感监测成果以信息管理文件夹(见附件1—1)形式向地方提供,具体包括:最新时相遥感影像、遥感监测图斑、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等。

  以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为背景,叠加内业提取监测图斑界线及其编号、注记、乡镇级以上行政界线及图廓整饰等要素,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以县为单位制作《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记录每个遥感监测图斑的内业监测基本信息。

  (二)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为经国家确认的二次调查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二次调查标准时点形成的各类控制界线和地类面积,作为2010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控制,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查,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级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所涉及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关影像数据,以及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省级界线。

  对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变更调查前,准备有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主要包括: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据、资料。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2)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4.仪器准备

  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5.制作调查底图

  以区县为单位,地方利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通过目视解译,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以及2009年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等相关资料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及监测底图的地区,应先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基础图件。

  (三)实地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1、实地调查内容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1)耕地变化情况

  ①新增耕地来源: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具体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为本年度补充耕地。

  ②新增耕地坡度:依据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同时对坡度大于2°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③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表中加“KB”记录。

  ④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2)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对于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要重点掌握:一是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二是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

  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同时也包括为实施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①“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当年实地已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更改标注为“PJ”。此部分不属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②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P)。

  ③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

  ④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未批准建设(W)。

  ⑤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图斑不需在变更调查底图上标绘,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调查中,对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的新增建设用地,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地类。

  (3)基本农田情况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更新工作,通过土地利用图斑层与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统计汇总2010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2.外业调查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外业调查方法。

  对于按时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依据制作的土地变更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逐地块对内业解译的变化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予以确认。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对于提供的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

  对于未按期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地方依据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套合标准时点影像,结合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绘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唯一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翔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四)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上报汇总与更新。今年暂难以实现增量更新的,可以全库更新的方式,报送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更新县级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要求,利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及外业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利用县级建库软件,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

  2、更新数据上报及数据库更新

  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检查封装,生成用于上报的更新数据包,通过县、市、省、国家的逐级检查及核查,最终实现从县到国家各级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五)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各属性,按照数据库变更的技术要求,录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各级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汇总统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9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等变更时,应保持图斑总面积不变。

  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和要求具体见附件1—3)。

  四、组织实施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其中,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与成果汇总由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地方各级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汇总由地方组织完成。

  (一)组织分工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监测工作需要规划、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其中:

  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

  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确认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3、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

  4、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实施计划

  8月份,国家编制调查监测方案,制定调查标准和技术规程。

  9月份,国家启动遥感影像图生产和遥感监测工作。

  10月份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有调整的,10月31日前,各省将零米线调整后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

  10月~12月,各地结合遥感监测成果,组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其中,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级的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地市级数据汇总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由省级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和数据库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月15日前,国家组织开展变更调查成果核查。

  3月20日前,国家完成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五、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七)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八)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九)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新增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

  (十)省级更新数据包。

  上述成果表将自动打包存放于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

  (十一)2010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1—1:

遥感外业调查资料管理文件夹内容与命名

内容
命名示例
格式

界线
“县级行政代码”xzjx
Shapefile

注记
“县级行政代码”zj
Shapefile

外业前遥感监测图斑
“县级行政代码”wtb
Shapefile

后时相DOM
“县级行政代码”2010“数据源类型”
img

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底图
“县级行政代码”DMM
tif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
“县级行政代码”wxxb
xls

成果清单
“县级行政代码”cgqd
txt


  附件1—2: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年)

土地座落: 乡(镇) 村 所在图幅号:

长度单位:米 (0.0)面积单位:平方米(0.0) NO:

变更前图斑
变更后图斑
地类变更部分
备注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地类编码
面积
新增耕地来源
建设用地

类型

变更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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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7年7月16日十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下同)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方式。
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主要面向市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援助的家庭,如有剩余再向其他符合条件轮候配租家庭配租。
租金核减对象为现已承租市区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测算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为主,面向社会筹集为辅的多渠道筹资办法解决,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市、区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市、区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条 新建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区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享受政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03〕54号)执行。
第十一条 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区政府收购旧住房为廉租住房,以及收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市区城镇廉租住房或申请租金核减: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
(二)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在10㎡以下(含10㎡)。承租公房危房者优先。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预审的,填写《惠州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二)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惠州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2.低保证明或优抚证明;
3.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4.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三)审核。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统一在《惠州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后排队轮候配租。
第十四条 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下列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市、区政府减收廉租住房房租的优惠。
(一)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满18周岁)并在学校就读的,减收30%。
(二)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减收40%。
(三)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减收50%。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领取“低保金”的变动情况。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租住廉租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惠州日报》上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年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标准或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超过10㎡(含10㎡)的,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应及时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在6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续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又符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十八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租金核减结果或减收租金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市、区政府规定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按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还可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8日颁发的《惠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0〕118号)同时废止。
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向我们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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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t.com.cn/20060127/GUONEI/200601272.htm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后记(下)

■谷辽海

学术研究是清贫和寂寞的。几年来,我深居简出,研究了大量的国际上政府采购规则和各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学习起来时常感觉很枯燥,但又不得不去学,因为招标投标毕竟不是我们首创的。签订合同为什么要采取这种繁琐方法?为什么公共采购制度要用这种方式去获得采购对象?我想,只有弄明白政府采购制度演变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才能懂得我国移植招标投标以及后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因。值得庆幸的是,我终于搞清楚了一个又一个的问题。

继之,根据多年的法律实践,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我开始撰写政府采购系列丛书,连续出版了两卷后,感觉所存在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仅仅以出版专著的形式,难以让更多的读者全面、系统地了解我国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此,我不断地给各大报刊投稿,但仍感觉不能对两部法律存在的冲突和缺陷进行系统地分析和论述。

自两部法律先后出台后,六年来,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也日渐显现,相互之间的冲突也是持续不断,与日俱增。在研究分析100多起政府采购案件时,针对两部法律的冲突,依照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尽最大努力来阐述和剖析这些案件,但还是感觉战战兢兢,顾此失彼,有些力不从心。然而,许多憋在心中的话又不得不说。为此,从2005年1月开始,针对两部法律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我开始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杂志上先后发表了50余篇针对两部法律在实践中的冲突有关问题的文章。

2005年4月初,《中国经济时报》向我约稿。为此,我比照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成功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之下,针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各个具体章节或条文的缺陷或缺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法所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政府采购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国际的政府采购实践,一个问题一个问题逐一地进行撰写,每周向他们报社供稿。在系列的连载文章中,我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说明两部法律均属于中国的公共采购法,都是从同一个角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均强调公共采购必须强制竞争,必须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应该节俭和效率,所采购的对象物有所值。由于两部法律同时存在,且大部分内容雷同,只是表述不一样,如果不走向统一,相互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解决的。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广大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得到利益的只是极少数权力主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我的系列文章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后,国内各大相关权威网站几乎都原文转载了。海内外的众多学者也纷纷给我来信来电,许多读者给我发来电子邮件,对我的观点和意见表示支持,原天津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资深专家高子正先生说:他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近二十年,前后搜集了2000多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文章,他既往的迷惑从我的系列文章中获得了释解。广大读者的热情和支持给了我莫大的慰藉。

几年来,我所研究的成果,其内容和观点,也许是肤浅的,甚至是错误的,但是所有这些都是自己数年来所思所感,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系列文章,所提出的问题都没删除,国内相关的权威媒体也一直在跟着连载。笔者试图将抽象的法理,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具体的个案,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给广大的读者。这一组系列文章陆续发表后,引起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各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司、广大的供应商以及相关院校师生的广泛关注,偶尔报社的专栏没有如期发表,大家纷纷来电来函询问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今天没有您的专栏文章呢?是不是没了?读者的热情和期待深深地让我感动。

由于报社版面设置的需要,原来打算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栏目发表的十几篇文章恕不能与读者见面了。我曾根据国际上的公共采购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呼吁将公用事业、国家资源、公共安全、城市基础设施、药品集中采购、政府特许权经营等公共采购的内容纳入到我们国家政府采购制度下执行。针对这些敏感性话题,原先打算发表的文章,现在看来,读者们只能去看我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我相信,权力之争、利益冲突等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都会迎刃而解。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化的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在向我们走近。

(完)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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