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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04:17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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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达标的目标

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保障企业达标。

三、实现岗位达标的途径

(一)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达标要求。

企业要结合各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标准。岗位标准是该岗位人员作业的综合规范和要求,其内容必须具体全面、切实可行。岗位标准主要要求:

1.岗位职责描述;

2.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学历、上岗资格证书、职业禁忌症等;

3.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关键点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4.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及与作业无关行为,对关键操作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等;

5.装备护品要求: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6.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清洁有序,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等;

7.岗位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岗位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分析事故风险,铭记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

8.其他要求:结合本企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提出的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企业要定期评审、修订和完善岗位标准,确保岗位标准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岗位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岗位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建立评定制度,确定达标评定程序。

企业要建立岗位达标评定工作制度,对照岗位标准确定量化的评定指标,明确评定工作的方式、程序、评定结果处理等内容。企业岗位达标评定可以采用达标考试、岗位自评、班组互评、上级对下级评定、成立评定小组统一评定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对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

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岗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从规范班前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活动入手,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将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成员,强基固本,真正把生产经营筑牢在安全基础上。

(四)丰富达标形式,推动岗位达标创新。

企业可采取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岗位大练兵、岗位技术比武、全员持证上岗、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岗位达标工作。

四、岗位达标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规范岗位达标。

企业是岗位达标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达标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组织制定本企业推进岗位达标工作的方案,并建立有关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提高达标质量,确保岗位达标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加大宣教力度,提升岗位技能。

各企业要增强岗位教育培训尤其是基层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使职工具备危险预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自觉抵制“三违”行为。企业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和提升职工安全素质。

(三)制定奖罚措施,促进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奖罚措施,将岗位达标与职工薪酬福利、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对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采取重新培训、调岗、待岗等措施。

(四)加大安全投入,创造达标条件。

各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条件,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人员防护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岗位达标以及现场标准化创造条件。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在岗位达标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企业内树立岗位达标的典型,鼓励职工互帮互学,开创你追我赶、争创岗位达标的局面,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

(六)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本意见的宣贯工作,抓好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岗位达标的要求;适时总结和推广岗位达标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学习提供渠道和平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岗位达标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岗位达标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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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和区两级分别按50%的比例分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或资金帮助。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测算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
第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建年度计划,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县、临潼、阎良、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原创]关于对广西龙胜抢劫一案的未遂与既遂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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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君钱 广西龙胜人 苗族

基本案情:(案情来源编辑广西法院网,平安广西网,桂林日报,法制快报等后有注解)

被告人:甲女 23岁 广西临桂人
06年6月5日下午3时,甲窜至广西龙胜县县城某2楼厕所对乙持刀威胁,并抢走乙挂在胸前的手机,因乙将刀夺下,甲拿乙之手机往外跑,后甲见势不妙并归还手机。后归案! 法院认定: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一审判决!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此罪名的形态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人并无异议。但对其犯罪形态存在分歧。本人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且已“将廖某挂在胸前的手机抢走”这时被告人不但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取得了财物,属已完成犯罪。应构成抢劫既遂。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的各种形态的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应当多熟悉了解某些重要学者(如高铭暄 , 赵秉志等)对各种争议问题的看法,以及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我们不能将犯罪已得程简单的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已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仍然以犯罪已得逞,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得程。“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关于《抢案意见》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均属抢劫既遂”而本案已劫取财物?!很显然,已经劫取了!我们如果不能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以及其对犯罪完成与否的意义。就会在认定犯罪的未遂与即遂等形态出现偏差,为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及避免偏差,赵秉志在《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中讲有必要特别注意三点:1.构成要件未完备不是未发生具体危害结果。2.构成要件完备无时间长短要求。3.犯罪即遂后不可能出现为完成形态。其中第2点就是说,犯罪的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即遂”。这点赵秉志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的文章中讲的很详细了,大家可以在网上搜来参考下,在此本人就不在一一骜诉了。

本案就是犯了已经既遂的犯罪认定为未遂的错误,在我们(指赵秉志,高铭暄等人)看来,抢劫罪已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为完全具备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这种非法占有结果的发生。不能要求要达多长时间。客观上一旦出现这种结果既足以构成犯罪既遂。本案甲已发生了非法占有既遂后其财物被受害人乙夺回或者是主动返还乙。这都是既遂后的行为。这也表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从而可以对其量刑有所影响。但却不能变犯罪的既遂形态为未完成犯罪的未遂形态。

就本案而言在实践中,不会因为该罪已既遂,就完全不考虑甲归还的行为了,因为刑罚不仅取决于犯罪过程中,甲“慌了神”“归还手机”等行为都表明被告人甲人身危险性不大,故本人认为该案在了量刑方面还是比较合理的。

综言,本人认为法院所认定的未遂有误,应该为既遂,即被告人的行为系抢劫既遂!

参考: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第一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 价格:58圆
3.赵秉志:《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
4.本案案情参考文章
A.《清秀少女为何抢劫》--平安广西网 作者:廖德超 潘木兰
网址:http://www.pagx.cn/html/2006/10-11/20061011152559314.html
B.《有病无钱医 抢劫成罪犯》广西法院网,作者:廖德超 曹彰茂 单位:龙胜法院
网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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