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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9:03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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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监[2010]112号


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

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金融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复的2009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算绩效年薪倍数;金融企业是否按照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浮动系数。

(四)薪酬兑现情况。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是否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基本年薪是否合理按月分摊和支付,绩效年薪是否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提取,是否延期兑现50%以上。

(五)福利性收入情况。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保险是否按规定计算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执行封顶政策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是否从基本年薪代扣。

(六)监督与管理情况。是否根据《薪酬审核办法》履行决策程序;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离职、免职、退休的,是否按规定转出工资关系或调整薪酬标准;金融企业负责人是否在规定的企业薪酬之外领取货币收入或福利性收入,是否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薪酬;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薪酬审核办法》。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被查单位应对高管薪酬进行认真清理,据实填报相关报表,在检查组进点前准备好工资薪酬等相关资料。

(二)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指定检查联系人,提供必要工作场地,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确认,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专员办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各专员办要确保检查情况事实清楚,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处理。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检查分工.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3/0011431e80bc0e63005a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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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阴私案件,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审理后需要另订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进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公开宣判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在发案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如街道、公社、工厂、商店、学校等一定范围的群众会或群众代表会)公开宣判或宣布执行。对于通奸案件和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不得在群众会上进行宣判或宣布执行。
人民法院在制作阴私案件判决书的时候,应注意省略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不叙述犯罪的详细情节,以及不使用其他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词句,以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二、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仍应依靠知情群众查明事实、证据,并征求处理意见。在查明事实和征求处理意见后,对属于人民内部的犯罪可不予判刑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个别教育批判仍未解决问题的,可以组织被告人的亲友、邻居和知情群众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批判,帮助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属于人民内部的阴私犯罪有必要判刑的被告人和属于四类分子的阴私犯罪应予判刑的被告人,则可径行依法判处,不必组织群众进行批判和斗争。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布问题的请示 (64)法行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向市、区(县)法院干部传达吴德峰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后,在讨论中对吴德峰副院长讲话中提出的“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和奸情案件,不宜公开宣布”的问题,提出两个问题不明确。即:阴私案件今后是否可以公开宣判?阴私案件是否可以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进行处理?经我们研究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0月18日法研字第20865号“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精神。我们意见,阴私案件可以公开宣判。但一般地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根据斗争形势需要可选择个别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典型案件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在判决书中应注意避免叙述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和注意保全被害人的名誉。阴私案件中的少年犯罪,不论情节如何,一律不能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
二、阴私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也不能采取依靠群众制服的办法,即不能采取召开群众会进行批判斗争的办法进行处理。但可依靠知情群众个别进行调查,同时对少数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知情亲友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进行说服教育也是可以的,而应注意不能形成斗争会。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64年5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外贸出口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同意《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请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

〔1994〕外经贸技发第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罩葱小? 有关具体政策将陆续制订下发。

进入九十年代,科技竞争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竞争的重要因素,更新观念、转变机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科技商品产业化、科技产业国际化,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
的根本出路在于将现有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三方面的优势结合成一个整体优势。为扶持、鼓励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结合
在授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经贸权的同时,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同外贸企业组织联营公司。外贸企业可依靠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并在科研、生产领域积极投资联营。科研机构可以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折资作为股份或投资,积极参与生产或外贸经营活动。外贸企业、生产
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研究与发展(R&D)应予以重视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人员交流、相互派人任职、相互投资、合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强贸工技结合。
二、拓宽实施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
(一)国家鼓励部门、地方有选择地对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投资。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扩大出口所需人民币贷款,由国家银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国家实行有利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四)积极支持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外资,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五)鼓励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六)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留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技术开发资金。外贸企业可将此资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投资,也可用于增加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
三、在外汇、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所需外汇优先予以支持。
(二)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为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营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待遇。
(四)鼓励贸工技结合企业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单位可在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从事出口的科技、外贸和其他有关业务人员。
四、简化审批管理程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为执行合同或推销技术、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及从事售后服务和开拓市场等业务需经常出入境的商务、技术人员,其出国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其办法可参照国发〔1993〕3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 小? (二)各地方人民政府在外贸企业开展实业化活动中,在土地使用、招聘科技人员和工人、注册登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五、建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贸易信息传递、交流的中介机构
(一)为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现有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有必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和国际经贸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机构。
(二)中介机构应具有搜集出口前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和搜集出口商品的技术更新信息的能力,并把这些信息迅速介绍给外贸企业或愿意承担研制开发任务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
(三)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理收费。
本意见所指的技术、成套设备出口,按国家技术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范围界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制定。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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