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2:19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7月28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73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守国家机密,取缔非法印刷品,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公安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复印设备,从事对外复印业务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对外经营复印业的单位,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否则,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如有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时,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复印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营业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安全规定。
  3、具有相应的设备、资金。
  4、配备专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承接复印业务,必须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
  2、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的印件时,应对委印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
  3、对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要专人保存,以备查验。
  4、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私自留存印件。
  5、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行业安全检查,发现违法犯罪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1、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各种密级的文件、文稿、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2、未公开发表的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的讲话稿或讲话记录。
  3、货币、有价证卷和国家统一发行的各种票证。
  4、内容反动、淫秽或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5、其他禁止翻印的材料。


  第八条 各单位内部使用的复印设备,亦应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管理。


  第九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1)13号



为确保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与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本次评价由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和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完成。
所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
2.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执行。所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其中,中介机构以外的专家由财政部负责聘请。
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各评价对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评价工作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五)召开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召开有中介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中介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主要由所聘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中介机构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对于领导班子考核试点的3户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3年的效绩状况。
2.对于年薪制试点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
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主要由评价人员亲自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人员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议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交评价工作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4.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送评价组织机构。
三、质量控制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中央直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二)召开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的应用问题,争取拿出具体方案。
(四)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附: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流程图
----------- ----------- -----------
|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 -----------
| | |
----------- ----------- -----------
|确定评价对象 | |实地收集整理资料 | |决定对基础数据调 |
|成立评价工作组 | |核实确认基础数据 | |整 |
|收集基础资料 |----→|提出基础数据调整 |----→|必要时企业补充有 |--→
|确定中介机构 | |等意见 | |关资料 |
|成立专家组 | | | | |
----------- ----------- -----------
················································

----------- ----------- -----------
| 中 介 机 构 | | 中 介 机 构 | | 专 家 组 |
----------- ----------- -----------
| | |
----------- ----------- -----------
|根据核实后的基础 | | | |通过阅读有关文字 |
|数据进行基本评价 | |提交基本评价结 | |资料、现场考察、问|
|计分 |----→|果、调查情况及相 |----→|卷调查、通报会等,|--→
|初步征求企业意见 | |关资料 | |进行评议指标打分 |
| | | | | |
----------- ----------- -----------
················································
----------------- ----------- -----------
|委托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组|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 -----------
\ | / | |
----------- ----------- -----------
|拟合形成企业效绩 | | | | |
|综合评价结果 | |征求企业意见 | |根据反馈意见,对 |
|调整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如对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进行处 |--→
|召开评审会议 | |有异议,进行取证 | |理 |
| | | | | |
----------- ----------- -----------
················································
----------- -----------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 ----------- -----------
| | |
----------- ----------- -----------
|撰写评价报告和 | |审定评价报告,提 | |修改评价报告,形 |
|分析报告,形成 |----→|出审定意见 |----→|成正式评价报告 |
|送审稿 | | | | |
----------- ----------- -----------


2001年7月4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我行连续发生辽宁铁道支行、广东湛江分行未经授权,擅自向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出具存款证明和保函的事件。
经调查,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在英国注册,主要董事为JOHN THOMPSON,开户行为在VIRGIN群岛注册的TYNDALL BANKINTERNATIONAL LTD,该银行资信不详。当FHP INTERNA-TIONAL ASSET通过其开户银行向美国信孚银行办理辽宁铁道支行开具的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不可撤? 式鹬っ鳌⒐愣拷中兴健暗1!笔保艿叫沛谝谢骋伞8眯辛⒓匆笪倚腥啡希⑼ㄖ渌蟹中胁灰隖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再次重申:各分行应严格遵守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业务,所有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经办国际业务,均严禁对外开具各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保函、备付信用证、存款证明、意向书以及类似的书面文件,并高度注意FHP INTERNA
TIONAL ASSET公司。一旦发现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或已擅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请立即报告总行。



1996年10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