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2:23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铁政法[2003]3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
  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
  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
  *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
  ★*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
  *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
  *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
  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
  *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
  ★*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
  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
  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
  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
  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
  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
  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
  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
  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
  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
  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
  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
  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
  *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
  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
  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
  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
  ★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
  *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
  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
  *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
  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
  ★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
  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
  *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
  ★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
  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
  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
  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
  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
  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
  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
  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
  *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
  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
  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
  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
  ★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
  ★*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
  ★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
  *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
  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
  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
  ★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
  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
  *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
  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
  ★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
  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
  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
  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
  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
  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
  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
  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
  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
  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
  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
  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
  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
  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
  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
  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
  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
  *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
  ★*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
  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
  ★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
  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
  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
  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
  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
  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
  *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
  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
  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
  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
  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
  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
  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
  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
  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
  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
  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
  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
  ★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
  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
  ★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
  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
  *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
  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
  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
  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
  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
  *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
  *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
  ★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
  ★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
  ★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
  ★*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
  ★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
  ★*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
  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
  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
  ★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
  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
  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
  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
  ★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
  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
  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
  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
  ★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
  ★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
  ★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
  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
  ★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
  ★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
  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
  *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
  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
  *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
  ★*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
  ★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
  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
  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
  ★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
  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
  ★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
  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
  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
  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
  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
  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
  ★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
  ★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
  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
  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
  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
  *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
  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
  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
  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
  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
  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
  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
  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
  ★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
  ★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
  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
  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
  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
  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
  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
  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
  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
  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
  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
  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
  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
  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
  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
  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
  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
  *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
  *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
  *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
  *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
  ★*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
  *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
  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
  ★*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
  ★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
  ★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
  ★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
  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
  *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
  *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
  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
  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业经修订,并易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生效前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是在劳动部门领导下,专门从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波检测(UT);磁粉检测(MT);涡流检测(ET);渗透检测(PT)。

第二章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和职责要求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按本规则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的各技术等级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该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六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和技术法则,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三)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决抵制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检测方案,协助制定验收标准。
(二)解释检测结果,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仲裁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三)指导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工作,培训考核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四)协助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较熟练的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全面的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全面的无损检测知识,系统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和技术,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综合分析、解决重大或复杂的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能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一般的检测程序,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二)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三)指导培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无损检测的基本知识。
(二)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和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的一般知识。
(三)基本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原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能正确评定检测结果,有分析、解决一般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能培训、考核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熟悉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在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测操作。
(二)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了解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点和锅炉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二)熟悉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
(三)正确调整和使用仪器。
(四)了解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条件:
报 考 条 件
Ⅰ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一年以上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五年以上者。
Ⅱ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5.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6.取得本专业Ⅲ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Ⅲ级
1.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半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高中或技工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初中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第十一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填写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内容及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其中笔试又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
(一)基础考试内容是:
1.有关条例、规程、规则(占总分的20%)。
2.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占总分的35%)。
3.相当于Ⅱ级技术水平的其它非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知识(占总分的45%)。
(二)专业方法考试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工艺、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60%)。
2.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管理知识(占总分的40%)。
(三)基础考试试题不得少于45道,专业方法考试试题不得少于50道。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5%。
(五)口试主要是综合考察应试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业绩。应试者在报名时应提交一份有关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论文及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口试以答辩形式进行。
(六)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核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制定与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判别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6.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第十三条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笔试的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检测工艺(占总分的40%)。
2.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占总分的35%)。
3.该种无损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10%)。
4.无损检测概论、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5%)。
(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40道,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30道。
(三)笔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笔试中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项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口试采用优、良、中、差评分,成绩达到良为合格。笔试合格,其他两科成绩中有一科不
合格,可进行补考,其他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两科成绩分别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可进行补考,另一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第五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组织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会);有条件的重点地、市或企事业单位,也可建立该
地、市或企事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各级考委会秘书处(组)负责处理考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委、专业学术团体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委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Ⅰ级(Ⅱ级)资格证书。
(三)指导、检查省级考委会的工作。
(四)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
(五)检查各技术等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促进国内外无损检测技术交流,负责对外联络。
第十七条 省级考委会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厅、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省级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Ⅱ级(Ⅲ级)资格证书。
(二)指导、检查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工作。
(三)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市级考委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建立。市级考委会受本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立企事业单位考委会:
(一)连续开展无损检测工作7年以上。
(二)无损检测人员超过20名。
(三)有5名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企事业单位考委会需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受所在地、市或省级劳动部门和该企事业单位共同领导,并由该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劳动工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
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Ⅲ级资格证书。
(二)检查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省级、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委员名单应报上一级考委会认可,考核计划、内容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应报上一级考委会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其资格证书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负责签署,并呈报领导该考委会的劳动部门审批盖章后,由考委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在有效期满前1至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考核,延长有效期3年。延长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持证人员其资格证书可以延长有效期: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责任事故或重大技术失误。
(三)身体健康,能继续胜任与资格证书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1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鉴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1987年3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