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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1:36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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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房市〔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的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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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和十运会筹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10月在江苏举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省的信任和重托,是江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打基础、为全国作贡献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承办十运会,也为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和“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十运会圆满成功。

  

   二○○四年八月 日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
  筹备工作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05年在江苏举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全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办赛能力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大演习,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规程总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承办十运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承办筹备工作,确保把十运会办成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体育盛会,为奥运厉兵秣马,为江苏增光添彩,为百姓强身健体,为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竞赛组织工作
  (一)竞赛日期。2005年10月9日(星期一)开幕,10 月21日(星期日)闭幕。部分项目的决赛将安排在开幕式前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十运会共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等32个大项、355个小项。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
  (四)竞赛地点。十运会主赛场设在南京市。十运会比赛地点除少数项目因场馆条件限制、由筹委会指定承办单位外,其他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筹委会根据各地的申办报告,经考察、评估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确定竞赛地点。南京地区安排26个项次的决赛,其中奥体中心6项次,省五台山体育中心3项次,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2项次,省足球管理中心1项次,南京市10项次,南京体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各1项次。苏州市9项次,其中张家港2项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各1项次。无锡市6项次,其中江阴2项次、宜兴1项次。连云港市4项次,其中省海上训练基地2项次。常州市4项次,其中武进2项次、金坛1项次。扬州市3项次。徐州市3项次,其中徐州师范大学1项次。镇江市2项次。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各1项次。
  (五)参会规模。预计决赛期间大会安排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来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邀请的来宾)等2万人左右,各省区市组织的观摩人员1万人左右。邀请省对外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著名人士前来观摩十运会。
  三、大型活动
  (一) 开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开幕式要体现时代特征、体育特点和江苏特色,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开幕式方案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 闭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闭幕式应力求创新、精彩、节俭。
  (三)其他大型活动
  1.全国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开幕式前在南京举行。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会。做好江苏省群体工作现场准备。
  3.十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公开征集采火方式、采火地点等方案。
  4.全国全民健身成就展示。
  5.优秀全民健身项目展示会。
  6.群体活动精品展示。
  7.江苏体育成就展示。
  8.全国体育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在全国范围征集参展作品。
  9.全国体育集邮展览。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请发行十运会纪念邮品。
  10.体育知识大奖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四、新闻宣传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运会。省广电总台开设体育频道,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报刊增设十运会专版专栏。办好十运会会刊。征集十运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宣传画、标语口号,开展倒计时纪念活动。各办赛城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十运会,动员各行各业和全省人民关心十运会、支持十运会、参与十运会,营造“人人都是东道主,我为十运作贡献”的浓郁氛围。宣传工作要走出江苏、面向世界,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建十运会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和重要比赛的现场电视直播、转播和网上直播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
  在十运会筹备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设十运会网站,建立十运会信息库。构建十运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筹(组)委会与各部门、各项目竞委会、代表团(运动队)住地和新闻中心之间信息网络化,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六、环境建设
  把承办十运会与推进全省城市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作,重点推进各办赛城市交通要道、十运会体育场馆周围道路建设和环境整治。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充分展示江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南京市是十运会主赛场所在地,要按照“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套工程,加快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确保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按期竣工,狠抓市容长效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十运会。
  七、场馆设施建设
  (一)新建场馆。按照“省市共建、国内一流、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竣工,2005年5月投入试运行。省十运会指挥中心及各类比赛、训练场馆都要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竣工或基本竣工。
  (二)改造维修部分场馆。省重点改造五台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江宁足球基地足球场。其余需要改造的场馆,由承办比赛的市、县(区)和单位负责维修改造,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资金筹措
  承办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组建江苏省十运资源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运作,力争筹措4亿元。
  (二)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补助。
  (三)省体育局自筹。
  (四)在筹备十运会的5年内,省财政按照收取的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承办十运会;如有资金缺口,将此项政策延长1年。
  (五)对承办十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国家部分的以外,省、市两级原则上予以减免。
  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预算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金和体育器材、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九、行政接待
  制定十运会行政接待工作规范,为各代表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十运会总部驻地由筹委会选定,各项目竞委会和记者接待饭店采用选定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加强宾馆饭店及交通旅游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培训,落实文明服务措施。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行政接待工作。对西部地区代表团在生活接待方面给予优惠。
  十、安全保卫
  根据十运会规模大、规格高、赛场分布广、大型活动多的特点,认真制定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型活动和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交通、通讯、供电、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及早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十运会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十运会筹委会统一部署江苏省承办十运会的筹备工作,推动筹备工作紧张、高效、有序进行。
  十运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竞赛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大型活动部、群体工作部、广播电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兴奋剂检查部、志愿者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承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筹备工作需要分批启动,逐步配备工作人员。各赛区建立赛区筹委会及项目竞赛委员会。
  承办十运会,是江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率先意识和机遇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筹备十运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把十运会办出江苏特色、办出一流水平、办出综合效益,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迅速、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检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收到此文之日起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疫情报告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1号),检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落实情况。

2、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和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二)消毒隔离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发热门诊、对疑似病例立即隔离留观、对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及时转运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情况。

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转运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情况。

3、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检查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情况。部属部管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部属部管医院落实《关于部属部管医院必须全力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务人员防护

根据《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为主。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从严检查。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未按照上述规定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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