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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6:42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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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 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苏府〔 2001 〕 60 号 ) 精神,为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 ( 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 ( 以下简称《低保证》 ) 的苏州市市区居民。

(二)持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参保者(以下简称大病困难者)。

参保职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救助办法。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款所定对象,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二)第一条第二款所定对象,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经济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复审,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一)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 3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300 元(精神病人减免 5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600 元);其他费用减免 40% 。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 50% ,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 70% 。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90% ,肿瘤病人门诊化疗的费用减免 70% 。

参保者不分门诊、住院及病种,均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减免个人自付金额的 50% ,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二)持《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1.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

2.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50% ;

3.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化疗的药费减免 40% ;

4. 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 40% ,每人每年减免额度为 600 元;

5. 因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病种住院的,费用减免 30% 。

(三)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均不包括血液费用并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

(四)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五)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状况等因素提出调整费用减免比例的建议 ,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设立苏州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的成员单位为民政、财政、社保、卫生、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局。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二)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四)建立苏州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 , 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二)将医疗救助 IC 卡、《低保证》、《大病困难就医证》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 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困难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 1998 〕 48 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原《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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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管理,规范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委托装卸,是指铁路装卸部门能力不足时,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任务(包括装卸火车、汽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和站内搬运等)。铁路委托装卸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铁路委托装卸单位在路内装卸火车、汽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和站内搬运等收费标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有关杂费项目执行;在路外地点临时装卸汽车按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装卸费率标准执行;在港口装卸船舶、轮驳按《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装卸费率标准执行。各
地物价部门不得为委托装卸单位另行批准装卸费标准。
三、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可以向委托装卸单位收取组织服务费。组织服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收入,要全部用于改善委托装卸生产、生活条件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及设施的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1.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2.修建委托装卸工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3.表彰
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4.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5.补偿铁路委托装卸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6.铁路组织的与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只负责第3-6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四、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五、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工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安置,铁路委托装卸工人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工人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保险手续。
六、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提取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应接受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以上各项,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1997年11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可分别按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予以处罚。



199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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