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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1:25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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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商产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

  (一)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设备,仍按现有规定办理。若设备的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对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海关按照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所属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其中的AA、A类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三、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一)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二)根据申请资料判定在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旧机电设备,以及造纸、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均按现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确需进行装船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应克服困难,在最短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到货检验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确保进口旧机电设备无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

  各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列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检验和报关申请。本通知所指旧机电设备不包括生活、办公用或用于消费的电子电器产品,或销售用各类机电产品。

  特此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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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4号

2001-05-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湖州分行、嘉兴分行、黑河支行、中山分行、杭州分行、无锡分行、大连分行、佛山分行、宁波分行、扬州分行、营口支行、南宁分行、合肥分行、温州分行、南京分行、丹东分行、桂林分行、长春分行、福州分行、镇江分行、锦州分行、柳州支行、昆明分行、绍兴分行、徐州分行、重庆分行、北海支行、珠海支行、南昌分行、芜湖分行、遵义支行、梧州支行、汕头分行、淮南分行、贵阳分行、郑州分行、厦门支行、蚌埠支行、成都分行、洛阳分行、自贡支行、北京分行、济南分行、安庆支行、唐山分行、深圳分行、南通分行、武汉分行、海南分行、泰州分行、新余支行、包头支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黄石支行、景德镇支行、青岛分行、鞍山分行、长沙分行、威海分行、西安分行、抚顺分行、岳阳支行、烟台分行、兰州分行、吉林分行、九江分行、潍坊分行、大庆分行、延边支行、宜昌分行、淄博分行、太原分行、泰安分行、常州分行、广州分行、济宁支行、苏州分行、石家庄分行、连云港分行、攀枝花支行、秦皇岛分行、哈尔滨分行、齐齐哈尔支行、乌鲁木齐分行
附件2
  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上海分行 总行本部 北京分行 郑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汉分行 沈阳分行 杭州分行 重庆分行 昆明分行 广州分行 无锡分行 石家庄分行 西安分行 温州分行 南宁分行 青岛分行 兰州分行 苏州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国务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1982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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