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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04:04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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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 8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条 地区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说明;
(二)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三)地区行署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署本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牵头部门上报行署同意,联系地区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
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地区专家顾问团应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第八条 作出决策事项前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方式、参加条件、参加人数等。
听证主持人由地区行署授权决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议题相关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条 公示、听证报告和《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应当作为地区行署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行署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会同地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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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综[2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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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
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
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
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三、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根据《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将现行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缴款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第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

  (二)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3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的相关联次进行审核。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
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四、强化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严把用地审批关;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财政部门要按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审核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及时批复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并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征收、合理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的,以及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 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教技〔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特别是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我国加速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以科学研究见长的研究型大学是保持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研究型大学建设的总体要求

  1.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一批研究型大学,对于加强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3.加强“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到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拥有国家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和广泛国际合作基础的研究型大学,使其成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中心、知识创新的源头和创新文化的重要发源地。

  4.研究型大学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发挥经济发展“加速器”、社会进步“推动机”和政府决策“思想库”的作用,为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提供高水平咨询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型大学的任务

  5.研究型大学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基地。研究型大学要树立自己的人才培养理念,改变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着力构建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产学研”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科研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研究型大学是自主创新的国家队。研究型大学要充分发挥学术大师、创新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在引领学科发展、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在基础科学和前沿高技术领域超前部署,为解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手段和科学储备。

  7.研究型大学是培育和发展先进的创新文化的发源地。研究型大学要充分发展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的大学文化,并逐步培育所在区域和社会的创新文化。

  8.研究型大学为社会提供强大有效的服务。研究型大学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层次和水平,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支持,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9.研究型大学要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研究型大学要依法制订大学章程,定期公布学校运行的各种数据、指标。建立学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研究型大学管理方式。

  三、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研究型大学发展环境

  10.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研究型大学的支持力度。国家逐步增加对研究型大学的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鼓励社会捐赠,优化研究型大学办学经费结构。

  11.继续实施“211工程”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凝炼学科发展方向。鼓励研究型大学围绕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需求,自主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加强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跨学科的合作与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12.继续实施“985工程”,统筹研究型大学基地建设。加大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的规划、组织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以“985工程”综合科技平台为基础,创新组织形式,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基地建设序列。

  13.加强研究型大学学术队伍建设。加大“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支持力度,推进基层学术组织改革,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使用。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提升学术队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积极探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方法与途径。

  14.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设立“博士培养基金”和“博士后创新基金”,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壮大科学研究队伍。加强研究生院建设,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

  15.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鼓励研究型大学积极与企业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实验研究体系和工程化开发体系的衔接,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中心,在若干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课题中突破关键技术。

  16.加强研究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研究型大学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到校任职、合作研究。鼓励研究型大学更多接收留学生。支持研究型大学青年学者前往国际一流大学进行访问进修,选拔优秀学生到国际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17.建设专业化管理队伍。校长对学校的学术声誉、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应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中。引导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努力钻研管理业务,加强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建立一支适应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促进研究型大学健康发展

  18.建立符合研究型大学特点的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研究型大学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学校规划的完成情况和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为政府支持研究型大学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大幅度精简对研究型大学的其他各类检查、评估活动。

  19.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在高等教育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作用,吸纳研究型大学的专家更多参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决策咨询和实施。研究型大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0.营造有利于研究型大学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研究型大学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很长的过程,必须注意发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大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各类大学的共同发展,努力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充满活力、和谐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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