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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5:57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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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的通知



川办发[2008]36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联合制定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在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工作中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

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地震局



1.总则

1.1为规范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工作,提高灾区农村房屋选址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灾区实际,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地震灾区农村房屋的恢复重建选址。

1.3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指导思想。统筹兼顾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农村房屋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就地就近分散与适度集中的关系。

2.基本原则

2.1就地就近分散为主的原则。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范围内选址为主,尽量避免跨行政区域选址新建。只有当生产生存条件灭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现阶段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无法支撑时,才考虑异地安置或重建。

2.2安全重建的原则。对地震活动断层、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应予避让,选择安全地段作为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的用地。

2.3生活方便、生产发展的原则。选择区位条件较好的地段,充分考虑耕作半径,便于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配套;保障灾区村民的最低人均耕地指标,促进灾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4尊重民意、尊重自然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根据平坝、丘陵、山地不同的地形地貌条件,合理确定农村房屋选址,加强恢复和保护灾区自然生态环境。

2.5因地制宜、保护特色的原则。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突出山水田园特色,保护好原有的地方特色和多民族文化的人文环境。

3.技术规定

3.1地震灾害防避要求

3.1.1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尽量选择建筑抗震有利地段(稳定基石,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3.1.2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避让因汶川8.0级地震产生的破裂带和地裂缝。避开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部位)。

3.13对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山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岩土性质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古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应先查明场地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建设。

3.2地质灾害防避要求

3.2.1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为依据,采取监测、避让、治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危害。

3.2.2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避让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治理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3.3洪涝灾害防避及供水安全要求

3.3.1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避开行洪区和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3.3.2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有水源保证,其水量、水质应满足要求。宜优先利用地表水源,建设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等,统筹解决生活生产用水问题。

3.4生态环保要求

3.4.1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选择少切坡、少挖方的地段,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3.4.2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远离噪声源、废气污染源、危化品储存点、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等不宜人居的场所。应当远离水源保护区,鼓励净化沼气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与农村房屋建设相配套,生活污水应避免集中排入天然水体。

3.5规划衔接要求

3.5.1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避开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自然保护区规划中划定不宜选址建设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划的安排在区域之外进行重建选址。

3.5.2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避免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农村房屋重复迁建。

4.附则

4.1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地震、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审批程序应简便高效。

4.2农村房屋重建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的方式解决,由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权属调整。

4.3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省其他地区因洪涝、山体崩塌、滑坡、地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毁坏的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适用于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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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6月1日京税外(94)343号《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
确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WRITTEN REPLY TO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FOREIGN BUSINESSME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0 June 1994 Coded Guo Shui HanFa [1994] No. 304)

Whole Doc.

To the Beijing Municipal Tax Bureau:
We have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dated June 1, 1994
coded Jing Shui Wai (94) No. 343, asking for Instructions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Use Fees Collected on the Use Rights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tax on the computer software sold or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provid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to users
within China, our Administration has laid down stipulations Coded (86) Cai
Shui Zi No. 235,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Article 1 of that document are
hereby further clarified as follows:
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
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providing patent or copyright use
licenses, or although the computer software has not been regarded as
patent right or copyrights, they provide computer software use rights to
users within China in the form of laying down restrictive clauses
including the scope, method and time limit of use. The use fees collected
therefrom by foreign businessmen shall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royalties on which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II. If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transfer computer software to users
within China not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providing use rights and who do
not lay down any prescribed conditions on the use of software, the income
gained therefrom by the foreign businessmen may be regarded as income from
the sales of auxiliary computer products, income tax is exempted.



1994年6月1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二OO八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是指在本市实行竞价发放号牌制度后新增且不在车主自编自选号牌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以下简称竞价号牌)。
市区小型客车号牌每1000副为一号段,三县小型客车号牌每100副为一号段。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本号段号牌总量的10%。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通过计算机选号或自主编号的形式发放。
第三条 号牌的竞价活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四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代表,在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号牌竞价的起始价、成交价款收缴入库与拨付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竞价号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号牌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编制竞价号牌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二)对竞价号牌的发放、转让和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发生交易或报废,原车辆所有人购置其他车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号牌。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拥有多辆小型客车的,可以申请将本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与本人所有的其他小型客车号牌对调。
第十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即过户登记)时,原车辆所有人自愿将号牌随车转移的,该号牌可以随车辆由现车辆所有人使用。现车辆所有人再次转让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得申请继续使用被转让车辆原来的号牌。
第十一条 凡按管理部门原规定可以使用上级管理部门配发给本市号段号牌的自然人、法人和机关单位均可凭有效证明(自然人凭身份证或暂住证、法人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竞购号牌。 市区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市区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县属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县属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第十二条 自成交之日起 3 个月内,所购买号牌小型客车所有人不到管理部门办理匹配车辆的挂牌手续,视为放弃使用权;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4:30由管理部门自动收回。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获得的机动车号牌,一律不得自行转让。
小型客车车主自行转让竞价号牌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号牌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四条 参与公开竞价发放的号牌流标的,应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供车辆所有人随机选号。
第十五条 号牌竞价与转让的具体交易流程由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竞价号牌的成交价款设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对号牌竞价的过程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实行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对号牌竞价的出让收入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实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6日由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实施的《芜湖市机动车部分牌号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公交警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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