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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3:07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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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挥园区的孵化、示范和辐射功能,带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目标,鼓励以下产业项目入园:
  1、优质水稻、优质水果、反季蔬菜、珍奇花卉、名贵药材、经济林木等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2、养殖业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3、现代化设施农业项目;
  4、农、林、牧、渔、果、蔬优质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5、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6、生物质能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7、观光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8、现代物流产业建设项目。
  二、园区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型包装企业、小竹木加工企业及一般性房地产企业入园。
  三、园区禁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入园;禁止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入园。2007年底前已在园区投资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园区。
  第二条 入园企业科技素质和产品特色要求
  1、入园项目科技水平必须达到省内领先,生产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入园企业一般应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相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一定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3、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产品诠释“湘南特色”主题,创造知名品牌;
  4、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聚集区以食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要求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养殖类、观光农业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20万元,大型种植基地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5万元。
  2、入园企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用地;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者,不享受用地优惠。进入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和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的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企业入园程序
  1、入园企业资格审查。由业主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和资信材料,环保评估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定认可,发放项目入园批准书。
  2、项目入园地块选择。入园企业根据农业园《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先自行提出选址意向,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位置和范围。
  3、办理立项手续。业主凭入园批准书、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地形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根据项目的工艺流程和规划设计条件,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6、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属,正式设计审定后,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放正本。
  第五条 企业入园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入园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及项目相关资料。
  2、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资信证明及园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周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3、对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名不符实或项目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其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2、项目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① 用地申请书;
  ②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 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园区管委会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6、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商品房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3、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15%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4、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
  第六条 入园企业基本义务和权益
  一、基本义务
  1、园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及时支付租赁费和工人工资。
  2、入园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觉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文明卫生生产和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3、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4、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园区管委会。
  5、入园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6、加工类企业必须清洁生产、节能生产、达标排放;种养企业必须无公害生产,循环利用,生态环保。
  二、基本权益
  1、园区企业有权享有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关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园区规划控制、投资额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和专人服务。
  4、园区企业有权按国家产业导向向上级申报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5、企业所有的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6、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公务人员借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超标准接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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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进口汽车关键件、零部件的方式,进口后组装整车,逃避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国家税收,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现将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整车,各海关要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署税〔1994〕405号文通知),在限定的6个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及其他各种汽车零件、部件要严格按(91)署税字第820号、署税(1991)1847号、署税〔1992〕1353号文规定的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小汽车车体(车身)等,要严格按照署税〔1995〕30号文的规定估价征税;
四、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海关除凭外经贸部或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接受报关外,自5月10日起,一律加验国家机电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并与许可证内容一致的《进口配额证明》,并将此证明第一联(交海关作验放凭证)与进口许可证留存备查(进口单位未用完,还要继续使用的,海关应留存复印件);
五、各有关海关自5月10日起,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部件应当逐批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行为,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房屋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后首次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售后首次交易(以下简称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地税、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城镇居民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住房都可以进行交易:
(一)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并且超过标准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二)已列入城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的;
(三)住房的产权属于共有,有一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四)住房已经抵押且抵押权人不同意买卖、赠与、交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房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租赁和抵押等。
第八条 在进行住房交易前,住房所有权人应当通知原房屋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九条 住房所有权人在进行住房交易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交易手续。
第十条 住房的交易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当事人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当如实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其中买卖、赠与、交换住房的,还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进行住房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交易。交易完成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上交同级
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进行住房交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
在住房出售前或者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居住用房的,其交易行为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五条 在进行住房交易后,对该住房的维修仍然按照交易前的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原住房所有权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其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原住房所有权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
分随同房屋产权一并过户。
第十六条 在进行住房交易后,该户家庭的夫妻双方不得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本省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办住房购销企业或者住房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住房的收购、整修、出售业务和住房交易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优惠政策购买的其他住房的售后首次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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