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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04:13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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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体〔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03 二级裁判员审批

  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原件1份);

  (四)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2张;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

  (三)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一、审批内容

  负责本市二级运动员审批以及一级运动员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5〕172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二)参加过深圳市体育、教育部门主办的市级比赛或代表深圳市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

  (三)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四)必须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

  (五)以集体球类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须由运动员所属部门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材料:

  1.《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申请材料:

  1.《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级体育部门审核;

  2.经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4.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5.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2.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对符合条件的,报广东省体育局审批。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运动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二级运动员审批合格后,即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一级运动员审核合格后,还需由市体育部门报省体育部门审批才可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裁判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负责二级裁判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至少3次在区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三)参加并通过深圳市体育局的裁判员技术晋级考试。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原件2份);

  (二)《三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级裁判员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免冠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裁判员证书》,无有效期限,但每年需注册一次。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合格授予相关证书且经过注册的裁判员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深圳市体育局每两年对所批准的二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广东省体育局备案;

  (二)深圳市体育局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5日受理各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市单项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员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在比赛前6个月申报审核;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拥有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原件1份);

  (二)竞赛规程,内容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复印件1份);

  (三)举办单位法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场地、设施、器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青少年及学校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除青少年及学校以外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四)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五)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体育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在批准时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体育竞赛;另经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及撤消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

批准件号:深体赛第 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竞赛名称

(全称)


主办单位

责任人


承办、协办、推广单位


竞赛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比赛场馆

地址


比赛设备、器材的名称、类型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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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劳动局是宁波市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由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所需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根据劳动计划,可以在宁波市区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用。需要向农村或宁波市以外地区招用的,须经宁波市劳动管理机关批准。
从外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间,户粮关系不迁移。从农村招用的职工,其户粮关系不变。
宁波市原有企业同外商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的职工,应先从原企业职工中录用。未经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外方合营者经董事会同意,可保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合营企业职工。
第五条 合营企业招用职工,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劳动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但都需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并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营企业对其职工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 合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营企业可以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一方要求修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新职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或予以退回。延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劳动管理机关同意,可以雇用临时工。临时工的使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录用为合同制工人。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职工多余而又无法安排时,可以辞退多余的职工,但必须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并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职工,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得辞退:
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期间的;
因病治疗期间的;
怀孕和产假期间的。
第十一条 对于在劳动合同期间被辞退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合同的职工,合营企业应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应通过企业工会组织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准辞职者外,企业应准予辞职。
由合营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由职工本人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开办初期,按相当于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确定。
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数额每年由宁波市劳动局核定公布。
合营企业应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的提高,逐年增加职工工资。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参加劳动保险,由合营企业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国家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缴纳本企业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25%左右的职工劳动保险费,用于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医疗费用、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以及解雇待业期
间的生活补助费。
合营企业在职职工的医疗费、死亡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上述开支按国营企业标准,由合营企业承担。
合营企业在职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上述开支按国营企业标准,由合营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经常性福利事业开支,包括食堂、托儿所、医务室、浴室等费用,由合营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国职工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价格补贴和房租补贴。补贴数额每年由宁波市财政局核定公布。
合营企业自建自购中国职工住房的,按已解决住房的职工人数,相应免缴国家对这部分职工的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可委托企业工会组织管理使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湾的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奖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待遇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发给职工劳保用品和特殊工种的保健食品,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职业中毒、伤害事故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关和宁波市总工会,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和加班加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职工享有中国政府现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等假期。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合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职工,应予以奖励、加薪或晋职。
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的处分。处分前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开除职工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对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劳动管理机关请求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已订立的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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