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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20:21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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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08]15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www.bjmbc.gov.cn)发布。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596456.doc
附件二: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8553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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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中华法系这一范畴的内容是根基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时期。这一不仅是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改变,这两种模式的转变周期如此之长决定于当时社会实践能力。而社会实践能力又离不开生产力(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据相关考证可知,在当时生产工具主要是铁犁牛耕。早期社会组织由家庭、氏族、部落联盟逐步向国家为主要单位转化,也逐步建立以国为本位和家为本位的双元结构制度。因此,中华法系的形成主要内容就是封建等级秩序和宗法血缘制度。在当时社会制度更多的是靠社会习惯、儒家道德、权威等得以维系。虽然教科书说成文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实是夸大了他的地位,让其承担了不应有的使命。如果考察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可知,有统一性和延续性,到唐朝时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技术精湛、影响之大实属罕见,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包括后来的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以其为标本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托勒密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无疑是令人为之骄傲,但是,近代西方建立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冲击着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儒家文化,现代商品直接的结构了旧时的生产结构链条,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出现了商品化现象。中华法系走向了灭亡,成了“死法”。完成了其对封建社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是其不能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
《唐律疏议》作为特定时态下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离不开他的时态,而唐朝作为历史延续性的重要一链条注定不能抹去。所以,唐律放在诺大的环境里必定淡化了一些,增色了一些。其实,他们根本上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外在规范。跟多的体现是个性发展与整体之间类似。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唐朝的优越性只是体现在开明专制统治上,出于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地域辽阔等原因,制定一个适用于庞大群体的法律制度是必然产物。特别是经历过战争后修养生息政策、总结前朝灭亡教训、注重农业生产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法律只是和平社会才可能体现正义、理性,而乱世则用重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东方烟草报》宣传工作和做好2002年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1〕8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东方烟草报》宣传工作和做好2002年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办公室,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办公室:

  《东方烟草报》是全国烟草行业唯一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报纸,目前挂靠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管理,行业新闻宣传方面接受国家局办公室指导,是烟草行业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传播经验的重要媒体。为了充分发挥《东方烟草报》在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扩大烟草行业的社会影响,现就加强《东方烟草报》行业内外的宣传工作和做好2002年征订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东方烟草报》作为烟草行业的对外宣传喉舌,几年来,在宣传党和国家对烟草行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局、总公司的重要工作部署,反映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情况,传播交流各类信息、经验,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其较强的及时性和内容的广泛性,越来越受到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欢迎。因此,各省级局(公司)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东方烟草报》作为舆论宣传阵地,结合本省烟草行业的特点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实际,积极组织稿件,继续加大宣传报道工作的力度。
  2.各省级局(公司)要切实做好2002年度《东方烟草报》的征订发行工作。征订发行工作要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在去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工商企业实际,进一步扩大发行量和发行面,原则上行业所有工业企业和县级公司以上单位均应订阅。建议订阅范围:各省级局(公司)可订阅到局(公司)领导及处室、部门,工业企业订阅到车间班组,商业企业和烟叶产区订阅到销售网点、烟站。各级局(公司)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为离退休人员适量订阅,并积极向种烟户、卷烟零售户和与烟草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行业和单位推荐订阅。
  3.《东方烟草报》的征订业务由全国各地邮局(含乡镇邮电所)办理,自2001年8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行业各级单位可到当地邮局办理2002年报纸订阅手续,国内统一刊号:CN37—0082,邮发代号:23—217。具体订购事宜可与《东方烟草报》发行部联系(联系电话:0531—8525148,联系人:肖娟)。
  4.请各省级局(公司)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所属各工商企业,并将全省行业订阅情况汇总于12月初报国家局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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