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2:11:19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指定媒介及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发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进场交易;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进场交易。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资源,建设和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同时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监察局驻场人员现场共同完成;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驻场机构进行投诉。对违规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监察局驻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为规范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职能部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内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在开标前、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分别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含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返还。
  第十四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1996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不含三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营运证件,使用出租车专用牌照,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汽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建、市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多种成份,规模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营运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交通、治安管理。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歇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对出租车的投放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出租车经营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不少于30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必备的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固定停车场地及维修设施。
(四)拥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属个人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应当自由选择和委托符合前款条件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予以服务和管理,或按前款条件设立公司进行规模经营。
  第八条 凡需经营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向市运管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三)车辆入户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运管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凡符合条件审核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获准开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运管处领取《道路运输证》,凭《道路运输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出租车专用牌照。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市运管处核定车辆等级与收费标准后,应安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车计价器。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事项或需要歇业时,应提前 30天向市运管处申报,经核准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经营的,应予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 出租车与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公开拍卖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900 毫升以上的全新轿车。 禁止使用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五条 出租车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一)外观完整良好,车身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清晰;车门车窗开关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二)车辆清洁卫生,车内无异味、无粉尘,后备箱内无杂物;
(三)除车辆后档风玻璃可张贴15厘米宽的透明不干胶广告外,出租车的其他任何部位不得制作广告。
  第十六条 出租车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安装合格的安全防范装置、顶灯、空车标志灯、语言提示器和有效灭火器具;
(二)在车门喷涂所属企业名称和统一编号,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价目表、本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服务证》,并佩证上岗。 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在本市驾驶出租车的,应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证》由发证机关每年集中审验一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出租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车空车待租时,乘客应当在其行驶道路右侧示意租用,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或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路段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最佳行驶路线,严禁随意绕道兜圈。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车租费标准的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主动支付租费,租费以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司机应主动找零,无零舍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车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假票、废票、无票号车票。 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不给有效票据的,乘客均有权拒付租费。
  第二十四条 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运管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主管机关因抢险救灾或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 征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偿乘用出租车。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强迫出租车经营者配备附属设施器依照规定应配备的,不得限定经营者购买指定企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时,应为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的,责令其停业,并处其违法所得1 至3倍的罚款。
(二)外地出租车(含市属三县)在市区内营运的,比照前项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驶离本市。
(三)涂改、伪造、非法买卖出租车营运证牌的,收缴其营运证牌,可并处其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四)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故意绕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处500-1000元罚款,并在《服务证》上记录违章一次。
(五)出租车驾驶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由市运管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在《服务证》上记录违章一次。
  第三十条 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容不整的,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 1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服务证》或使用无效《服务证》驾驶出租车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200元罚款;将《服务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吊销其《服务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未安装计价器投入营运的,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检定计价器、擅自启封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计价器失准情况下营运的,由市运管处协助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一年内被记录营运违章3次(含本数)以上的,吊销其《服务证》。 依照本办法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一年内受到查处的违章营运单车占单位车辆总数 10%以上的,处以该企业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出租车乘客不按规定支付租费,责令其按规定支付租费;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运管处有权当场扣留车辆:
(一)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
(二)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不宜投入营运,而仍在营运的;
(三)依照本办法被责令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营运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营运的。
  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严格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主管部门应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出租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针对最近我国一些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严重雨雪冰冻天气和部分地区电煤紧张的状况,国务院1月27日下午召开《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亲自部署近期煤电油运保障工作。会议总体要求是,紧急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坚决打好这场减灾抗灾的硬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平稳正常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近期电力供应,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电供应和灾害气候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保障电力供应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应对更大的困难和挑战。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厂网、网网间的协作,形成合力,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千方百计保障供电,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要确保电网特别是主网安全运行。各级电网公司要加强电力调度,制定并安排好紧急状态下的电网运行方式,平衡好各地区电力负荷,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别是输电系统的运行安全。

三、发电企业要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服从大局,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要高度重视电煤供应及运输情况,克服困难,加强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电煤供应和储备工作,力争电煤库存不再继续下降。

四、受灾地区电力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抢修力量,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尽快恢复供电。

五、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需求侧管理,制定好保电、停电序位表,做好有序供电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煤矿、医院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电,保障社会秩序。电煤供应紧张地区应加大对高耗能用户的限电力度,以缓解电煤库存持续下降的压力。

六、各电力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及反事故措施,针对今后几天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制订应对局部停电的应急方案,做到有备无患。各电网企业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援,发扬电力行业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优良传统,做好资源优化配置工作。

七、已经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的各电力监管机构和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应急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