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6:58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4〕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板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诚信行为的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诚信行为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内在运行机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结构,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时间、精力、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严格分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以及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防范舞弊行为,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滥用会计手段粉饰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出发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股东回报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规范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因工作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员工及其亲属、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证券价格。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专户中,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不得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设立专用信箱、在公司网站设立专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保护自然环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善意行使控制权,不得通过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专项文件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活动。本所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参加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计分,并将有关成绩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建立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诚信信息: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背诚信原则的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

(三)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或评价信息;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信息;

(五)其他反映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诚信状况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所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所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对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对外公布诚信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以诚信档案中记录的有关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2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业经市委1届10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并已开始组织实施。为保证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条例规定的及市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3、管委会负责编制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对、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合作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合作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建设档案。
4、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内房产行政(产权、产籍、仲裁)、房产行业、房产市场(抵押、租赁)管理及动迁、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代表市政府统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力证。
5、一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对进区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所有工程招投标、合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新型墙体改革、房地产开发等项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建筑市场。
6、合作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内土地、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违反案件和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区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调查、统计、定级。地价、登记,代表市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编制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指导统征、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评估结果认证。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审批用地。
7、管委会对合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拟定环保规划,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综合整治。
二、经济尽理
8、合作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区内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管理合作区内有关广告、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9、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及终止,要向管委会报告,经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管委会负责合作区现在征管范围内和新办企业的各项税收、规费及其他财税收缴,合作区财政实行收入全留、支出自负、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负责编制合作区各项财政计划和预算、结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合作区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1、管委会负责管理合作区国有资产,审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12、管委会负责区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和信息。
三、劳动人事管理
13、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配备;按规定权限调配、任免、聘用、奖惩和培训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市场。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4、管委会统一管理合作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负责劳动用工、工人调配、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和负责工人退休、退职、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劳务输出、境外人员入区就业及特种设备安全资格认证。依法行使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权,负责合作区社会保障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1999年11月19日发布的财法字〔1999〕57号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
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32)“实收资本”科目
(33)“资本公积”科目
(34)“盈余公积”科目
(35)“总准备金”科目
(36)“本年利润”科目
(37)“利润分配”科目
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
(1)“保费收入”科目
(2)“追偿款收入”科目
(3)“利息收入”科目
(4)“赔款支出”科目
(5)“退保金”科目
(6)“满期给付”科目
(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8)“分保费收入”科目
(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
(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
(13)“利息支出”科目
(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1)“投资收益”科目
(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
1.“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保户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短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9.“应付手续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
或沿用旧账。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2.“备付费用”科目
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科目。
14.“外币兑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
15.“手续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
16.“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手续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营业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分保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
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三、会计报表
公司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1998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