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3:52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河南省总工会劳保部、中国煤矿工会河南省委员会:
(62)劳字第2号函悉。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因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经过组织动员或者自动返回原单位继续在井下工作的,他们在返回原单位工作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巩固煤矿井下工人,对这些工人在一九六○年九月三十日至一九六二年九月三十日这一段期间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经过组织动员或者自动返回原单位继续在井下工作的,除对其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工龄外,对于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
归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视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长短分别对待,即: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归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满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其以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一般工龄。
金属矿、非金属矿的井下工人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对于在上述规定的期间以前或者以后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归的井下工人以及自动离职和逾期未归的井上工人,他们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其工龄的计算仍应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有关工龄的规定执行。



1962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向持有收费监督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持卡单位)收取费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填写收费监督卡。
第三条 收费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监督卡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和区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监督卡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收费监督卡由持卡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持卡单位交费时(包括到收费单位指定的地点交费),应携带并出示收费监督卡。
收费监督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持卡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报,补领新卡。
第五条 收费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填写收费监督卡。
收费单位所填写的收费监督卡的内容,应同其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和开具的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计收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相符。
第六条 持卡单位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如实填写收费监督卡。对不按规定填写和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持卡单位应当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并有权拒付费款,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监督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持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持卡单位的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收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填写或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收费单位,由物价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直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
持卡单位不出示收费监督卡的,由物价部门给予警告;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物价部门对持卡单位负责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